文 / 楊春吉
壹、「憲法訴訟法修法」之芻議 No.3~「防少數判決,藍拚三讀」及「綠委對此修正草案之批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3193(本文刊於2024年10月11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憲法訴訟法修法」之芻議 No.1~藍提修法劍指憲法法庭 ,大法官判決門檻要過總額3分之2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310)
根據2024年9月2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42220,朝野針對國會改革法案,一路從議場戰到憲法法庭,最終結果尚未可知。為避免大法官輕易推翻立法院的立法,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再提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提高大法官判決門檻,從原先的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改成3分之2以上同意。
立法院在藍白攜手合作下,憑藉過半優勢順利完成國會改革法案,但卻受挫於憲法法庭,國會改革法案遭暫時處分,就算結果尚未出爐,但在野陣營普遍悲觀。不過,由於7名大法官將於10月31日卸任,總統府提名的7位大法官人選備受爭議,在野陣營砲聲隆隆,就連綠營內部也不見得全部埋單,讓藍營看到反攻契機。
現行的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判決。換言之,就算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被立法院封殺,也不會影響到憲法法庭的審理。
翁曉玲上會期提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指「現有總額」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若修法通過,且總統府提名的7名大法官人選又被立法院封殺的話,剩下的8名大法官將不符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的規定,也就暫時無法進行審理。
翁曉玲本會期再加碼提出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3分之2。若翁曉玲兩版修正草案順利三讀通過的話,未來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至少要有7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翁曉玲表示,憲法的判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也涉及到國家重要機關、組織制度的變革,如果少數大法官就能夠做成這麼重要的憲法解釋,她認為並不能夠真的反映多元意見,而提高表決門檻,代表大家是共同做成解釋,比較具有高度的民主正當性,所以提案把2分之1的同意門檻提高到3分之2。
翁曉玲指出,憲法訴訟法的前身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最早的規定也都是3分之2出席,3分之2決議才會做成大法官解釋,可是憲法訴訟法制定之後,把原來的3分之2的同意門檻降到2分之1,所以現在很容易就通過大法官解釋。翁曉玲說,希望在10月31日前通過,如果不行的話,至少也要在這會期通過。
此案原先沒有被列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本會期的優先法案,翁曉玲19日的立法實務研討會向黨團成員提議,最後獲支持成為優先法案。
就此,本文認為,先不論「此修法在政治上之各種揣測」或「各政黨在此修法上有關政治利益之考量」,如從「同意比例,應相對多數」之角度來看,目前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所定之「達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即前者)或此次修法草案「同意人數改為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後者),在立法例上,均有之。
兩者之差異,主要決定於「立法當時,對於該條款所及之受決定客體,對於人民之重要性及影響程度及影響層面」;如該條款所及之受決定客體(例如本案所言之憲法法庭判決),對於人民而言,其重要性很重,影響程度很深、層面很廣,則採同意比率較高者(例如後者,更甚者,採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 一樣之同意比率,也是可考量的)為宜,反之,採同意比例較低者。
當然,在前揭立法選擇時,也須考量「現實之實際問題(例如如果比例過高,是否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如期開會?是否無法達到法定同意比率,而時常議而未決,反而影響法秩序之安定性及國家、社會之穩定性),及這些實際問題是否為常態」等面向(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就是如此立法)。
而憲法法庭之判決,對於人民之重要性及影響程度、影響層面,可謂「對於人民極重要,影響程度及層面深且廣」,原則上應採後者 (即同意比例調高至三分之二)為宜。但是否「因此高同意比例,而使議而未決成為常態狀態,因而影響法秩序之安定性,及國家、社會之穩定性」也須思考。
二、修正草案逕付二讀 (請參閱「憲法訴訟法修法」之芻議 No.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2091 一文)
而今 (2024年9月27日),此修正草案已逕付二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9270061.aspx,接下來就是「進行黨團協商(此為溝通、協調及對話機制)」,嗣後始進入「聲請定暫時之處分及釋憲 (此為糾紛解決機制)」(註一)。
當然,對於此立法上之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妥適解決,如得善用溝通、協調及對話機制即得妥善解決,自是最佳。
爰本文仍期待民進黨、國民黨及民眾黨等三黨之立法院黨團,對於本修正草案,好好協商,獲得一個比較好且使人民信賴之修正草案。
三、防少數判決,藍拚三讀
又根據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98%B2%E5%B0%91%E6%95%B8……,藍對於本修正草案之態度,係「拚三讀」。而綠委對此修正草案之批評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70701,其中之一也指出「如憲法法庭因而無法開會,則剝奪人民訴訟權」;此說法,呼應了本文壹中所提「……如因而使憲法法庭無法如期間會或議而未決成為常態,則影響法秩序安定性,及國家、社會穩定性」之見解。
爰此次憲法訴訟法之修法,本文雖原則上贊同提高憲法法庭之判決門檻,但仍提醒「較高門檻是否因而使憲法法庭無法如期開會或議而未決,成為常態,仍應注意」(即在此次修法中,有無平衡或兼顧兩者之相關立法設計)。
貳、藍委提案憲訴法修法,法界人士:通過將剝奪民眾權益 (請參閱「憲法訴訟法」之修法芻議 No.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7126 一文)
根據2024年11月1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60016,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在10月中旬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不久後也將另一個草案送出委員會。法界人士認為,若這兩個草案三讀通過,將使憲法法庭運作完全停擺;律師林俊宏等6名律師,今天舉辦「拒絕憲訴法修惡,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記者會。林俊宏指出,過去憲法法庭的裁判,有95%都是在處理人民的案件,若此次修法通過,將會使民眾的權益被剝奪。
這場記者會今天早上於台大校友會館會議室舉行,出席人士包含律師林俊宏、范瑞華、錢建榮、洪偉勝、李荃和、賴中強;此外,即將於本月16日登場的遊行,也是由153名律師共同聯署發起。
翁曉玲等人提案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3分之2,也提出明定現有總額為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大法官人數15位。若修法都順利通過,未來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至少要有「10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林俊宏表示,經初步統計,過去大憲法法庭作出的判決大概有846件,其中涉及到國家機關爭議的案件只有48件,也就是說憲法法庭其實有95%都是在處理人民的基本權利;一旦修法通過,代表人民透過憲法法庭爭取權利的管道會被實質剝奪。
范瑞華說,憲法法庭所受理案件,不僅是立法院、行政院等機關之間的問題,大部分的案件都跟人民權利有關。希望朝野各黨要把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心裡,若照目前版本修法通過,將使憲法法庭完全無法運作。如果制度不夠好,負責任的作法應該是凝聚共識設法讓它做得更好,而不是反過來修法讓其停擺。
錢建榮指出,此次修法其實就是改了兩個條文,第一個是改成現有總額一定要至少10個人,再來就是可決人數一定要3分之2;其實他並不反對要改成至少10人,因為不改確實往後可能會出現3、4個大法官作一個判決。但問題在於若要這樣規定,必須要有配套措施;如果用憲法規定的15名大法官當作分母去算3分之2,那也要有配套措施確保永遠有15名大法官在位。
錢建榮還說,立委這樣修法,如果不是太笨,連配套措施都不知道怎麼訂,就是心眼太壞,刻意讓憲法法庭運作停擺,造成嚴重的憲政危機。
賴中強律師表示,即將在16號舉行的遊行,當天集會地點是在228公園北側門,遊行路線會經過襄陽路、忠孝西路等路段,最後抵達立法院外濟南路。此次153名律師發起遊行,是要維繫憲法法庭能夠繼續扮演基本人權最後守護者與權力分立最後仲裁者的角色。
就此,本文認為,如依國民黨版修正草案全案通過,確實會產生「憲法法庭未能如期開會或議而未決」,因而影響人民訴訟權之情形,但為避免少數判決之情事,進行修法也有必要,爰本文認為仍須思考「有無平衡或兼顧兩者之立法設計(請參閱本文壹三部分)」。
又在此也提醒,大法官柀提名人之審查也須依法迅行;憲法法庭判決也違憲(通常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時,我們又當應如何(註二)?
參、黃國昌稱國外有設定憲法法庭判決最低門檻,律師林俊宏:國外也有防止癱瘓機制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5 一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207719)
而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65052:「……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引發爭議,153位律師發起「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活動」,今日下午2時30分正式從二二八和平公園出發,並高喊:「憲法法庭不癱瘓、人民權利有保障」;活動開始前,媒體詢問對於「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稱從美國最高法院到日韓南非等憲法法院, 都有設定憲法法庭判決最低門檻」的意見時,活動發起人、律師林俊宏表示,國外有防止憲法法庭癱瘓的機制,國民黨提案沒相關配套措施,只抄自己想要的,目的就是讓憲法法庭無法繼續往下走。
這次「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活動」在下午2時30分出發,包含律師林俊宏、尤美女、林永頌、賴中強、錢建榮等153位律師,從二二八和平公園襄陽路及館前路集合,沿途經過鄉楊路、公園路、忠孝西路、林森南路、濟南路至立法院開始演講活動。
活動開始前,守護憲法遊行律師團先集結,並召開行前記者會;媒體詢問,翁曉玲指發起遊行的153名律師,並不能代表台灣2萬多名律師,且發起的律師多數加入「全國律師賴清德後援會」,與民進黨友好。
林俊宏表示,翁曉玲要認真做功課,台灣律師不是2萬多人,大約1萬2000多人,實際執業人數約7000到8000人;此外,確實有很多律師曾經加入信賴後援會,但重點不是加入後援會,而是制度的修法是否造成憲法受危害。
林俊宏說,翁曉玲有個套路,他稱為「翁曉玲套路」,所有質疑翁曉玲的人都是側翼,只要講到翁曉玲的看法有問題就是側翼、就是幫綠、就是幫民進黨;翁曉玲不討論實質內容、不好好辯論、不理性溝通,反正不一樣就是側翼,這是翁曉玲習慣的說法,而這種亂貼標籤式的說法,很不負責任。
另外,媒體也詢問,黃國昌認為,從美國最高法院到日韓南非等憲法法院,都有設定憲法法庭判決最低門檻,都是在毀憲亂政嗎?都是在癱瘓司法權嗎?
林俊宏指出,國外有防止憲法法庭癱瘓的機制,例如德國的憲法法庭開會人數不足,會讓原本要卸任者繼續留任,也有其他國家指定專案法官來成為大法官繼續審理;國民黨提案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只抄自己想要的,目的就是讓憲法法庭無法繼續往下走,這樣的制度設計是非常惡質的立法模式。」中,林律師所言如無誤,「平衡或兼顧兩者之立法設計」其可行性確實存在,而德國等立法例,非不得參酌。
肆、憲法訴訟法修法三讀,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最少需9人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6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2849)
根據2024日12月20日之報載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12200282.aspx,經舉手表決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1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但條文保留送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4日協商此案,再加上翁曉玲所提、逕付二讀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但各黨團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共識,送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
上述草案重點,是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的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2/3。換言之,若修正後,憲法裁判至少須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本案造成藍綠激烈攻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多次主張此修法會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影響人民的救濟權利。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表示,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強調韓國瑜未協商,並說藍白是報復性修法,且民眾黨團最後一刻才把黑箱條文拿出來,藍白的政治計謀一樣,都是要癱瘓憲法法庭,民進黨反對違憲的法案。
逐條討論階段,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經舉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三讀通過條文則增訂第4條第3項條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部分表決時,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現行條文未修正,但增訂第2項至第6項條文。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三讀通過之條款中,有關「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及「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部分,如加上「總統應於二個內補足」此條款(或為防癱機制之一),基於前揭文(本文壹至參部分)之見解及看法,尚可接受;惟此防癱機制,尚有不足(總統仍可能不依此條款提名補足,或立院仍刻意一再全部不同意總統提名之被提名人;此防癱機制,尚無法處理此兩種狀況),仍須再修法補足(除參酌德國立法例外,其他防癱機制,尚得思考「大法官之提名,提前至即將卸任大法官卸任前三個月或四個月提名之」或「大法官改為人民直選」;但須修憲)。
又此次三謮通過之條款,總統應依法公布施行,施行後,如仍無法防癱或有其他不妥之處,也須儘速修法以適當規定補足之。
伍、民進黨團擬提釋憲與定暫時之處分,及釋憲停擺中?法界意見相左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7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3395)
又就此次修正條款,總統將依法公布施行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30495,本文予以贊同(因與前揭文~本文肆部分之見解相同);而民進黨團擬提釋憲及定暫時之處分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903721(註四),本文也予以尊重,只是釋憲理由,是否如同本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9%87%8B%E6%86%B2%E5%81%9C……:「……
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等七名大法官十月底任滿,總統提名七名大法官昨遭立法院全部否決,雖修法通過、待總統公布實施的憲法訴訟法明定參與評議、宣告違憲的大法官分別不得低於十人、九人,如今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無法評議、判決或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但也有學者認為若憲法法庭無從運作應例外適用舊法。
東吳大學法律院特聘教授張嘉尹認為,若修法造成憲法法庭停止運作,導致立法院可以決定憲法法庭運作與否的條件,違反權力分立與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還侵害人民訴訟權,有高度違憲性。
律師張淵森認為,憲法法庭開會前會就程序問題討論,如果認為新通過的憲訴法對其無拘束力,可直接判決、裁定,聽聞部分律師將對憲訴法新法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應否尊重立法院限制憲法法庭評議人數與門檻,待大法官補足再開庭?抑或是擺脫立法權約制,援引舊法以現有八人進行評議、判決?目前是兩股相左的意見。憲法法庭對此不評論。
憲法法庭是否該擺脫立法權,或尊重立法形成,在司法界是兩股相左意見,憲法法庭目前不評論。
原憲法法庭十五名法官分五個審查庭,七名大法官任滿後僅剩三庭,年紀較輕的大法官尤伯祥身兼兩個審查庭成員。審查庭只能透過一致決來決定不受理聲請案,若審查庭就受理與否未有共識,仍須提交憲法法庭討論。……」內所言「侵害人民訴訟權及司法權,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機關忠誠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有無考量進去?
又其釋憲客體,應僅止於「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款」,一併將「此次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全部遭否定」此「尚屬非常態之狀況」,合併論之,是否妥適?
陸、公民複決?(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8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4878)
又對於三讀通過後之條款,民進黨團及行政院,除分别擬覆議 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6%B3%95%E8%A8%B4……、聲請釋憲及定暫時之處分 https://hakkanews.tw/2025/01/02/executive-yuan-reviews-the/ 外,民進黨內也有人建議「公民複決」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85333。
就此,本文認為,公民如擬對三讀通過之條款進行複決,得依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等相關規定為之;至於公民複決通過者之法律效果,乃從公民投票法第3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之規定。
柒、藍拒邀卓揆為憲訴法覆議案報告,政院:政院是唯一能提覆議機關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9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5873)
根據2025年1月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86353,行政院已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覆議,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昨表示,憲訴法是在司法院不是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想越俎代庖來立法院報告,「我們當然不願意邀請他來」。行政院則反駁,行政院是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唯一能夠針對窒礙難行的法案提出覆議的憲政機關;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黨團會有所因應,不會讓傅崐萁得逞。
柯建銘:不會讓傅崐萁得逞
立法院預計十日處理憲訴法覆議案,傅崐萁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得」邀請行政院長來做相關報告,但憲訴法事實上是在司法院而不是在行政院,卓榮泰想越俎代庖來立法院做報告,是不是民進黨已經將司法院當作自己的司法科還是司法局,「我們當然不願意邀請他來」,這是浪費國人的時間和公帑。
傅又說,民進黨對於立法院通過、但自己不喜歡的法案,就用它的禁臠、用憲法法庭來否決全國國人民意所代表的國會,「我們絕不會讓賴清德總統及行政院長卓榮泰來得逞」,國民黨團會堅守民主。
對於國民黨團拒絕邀請卓榮泰到立法院報告,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行政院是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唯一能夠針對窒礙難行的法案提出覆議的憲政機關,且行政院提覆議的理由,是因新法生效後,憲法法庭恐將無法運作,將影響到人民以及行政院解決爭議的救濟管道,這也是行政院認為新法的適用將造成窒礙難行的原因;行政院很遺憾無法到立法院詳細說明,也失去進一步對話與溝通的空間。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民進黨團已發函要求立法院長韓國瑜針對憲法訴訟法覆議案的期程、詢答的程序進行協商,覆議案應慎重為之,不要只淪為表決,卓揆願意面對挑戰,直球對決,藍白立委不敢討論,是否坐實憲法訴訟法修法禁不起考驗。
就此,本文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行政院確實是唯一的覆議機關,但憲法訴訟法乃司法院所轄,而且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33條第2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係規定「得」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說明,並非規定「應」,爰立院不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說明,尚難有何違法之處(只是因各政黨有予盾及對立,以至於不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說明,有點不合常理)。
又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有無增訂「覆議機關(例如司法院)」之可能?值得思考。
捌、今(1月24日)憲法法庭是否適合裁定?(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10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8016)
憲訴法修正條款,已由總統公布並於1月25日生效;而民進黨也業聲請定暫時之處分及釋憲,然因其係未生效前就聲請,因而生得否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及行政訴訟法第307-1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等相關規定之疑義?
就此,本文認為,縱法律內有準用之相關規定,但本案在性質上,得否準用?仍有諸多爭議;而且有無必要,急於此三天空窗期(公布至生效)準用該等相關規定,緊急裁定「定暫時處分」,誠有疑慮,蓋如此,不但未能「杜絕糾紛與爭議」,反而更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及擴大國家、社會之不穩定,值得商榷。
即如「從國家社會穩定性之角度」去思考,總統應依公布施行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款,在二個月補提「符合法定資格、道德無欠缺且朝野與大多數人民認同之大法官(註五)」,使憲法法庭大法官人數達到10人以上,儘速開議,並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民進黨團所聲請之「定暫時之處分及釋憲」為是。
玖、總統邀五院會商國政
又有關第二波大法官提名部分,筆者係建議「在未修憲下,透過朝野協調以政黨比例提名」,此得參閱「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及其行使」No.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3362 一文(此文尚有建議須修憲之諸多方向,也得思考)。
另立法上及五院間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妥善解決或化解,除「解決糾紛機制(例如釋憲等)」外,尚有「溝通、協調及對話機制(例如黨團協商等)」「良性競爭機制」「合作機制」「平衡機制」及「調節機制」等,可資善用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4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5531 等文)。
而總統近來邀五院會商國政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90614……,乃「溝通、協調及對話機制」之一環,如「大法官目前不足10人」所生之相關爭議,得透過本次「國政會商」妥善解決(雖然在發動雙罷之情形下,看似難以透過本次國政會商妥善解決),自是良善。
【註解】
註一:台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妥善解決(含立法上、五院間等),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3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2875 等文。
註二:此請參閱「死刑」違憲乎? No.1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2421 等文。
註三:請參閱「行政院覆議所生倒閣、解散立法院等危機」之芻議 No.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8979 等文。
註四:釋憲及定暫時處分之相關說明,請參閱「行政院覆議所生倒閣、解散立法院等危機」之芻議 No.3~定暫時之處分及釋憲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9288 等文。
註五:請參閱「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及其行使」No.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3362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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