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65905
壹、之前有關再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之看法及建議 (請參閱僅因「陳」被罷免成功,罷免門檻短短5年,就要「降了又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169 一文)
按基於實際事實需要等法定事由,固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以下之規定,修正相關法令。
惟此項修正,也涉法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如動不動就修正同一條款,恐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定性,自是不宜。
而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而且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爰有關選罷法罷免門檻之修正倡議,本文認為,或得討論;但仍須做好下列事項。
一、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二、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貳、立委(1月10日)又提修法,提高罷免門檻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441;本文為 No.1)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5087,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案前天落幕,各界有檢討選罷法的聲浪。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表示,他將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區域立委與地方行政首長的罷免案,應再加上「罷免票數須高於被罷免者的得票數」,預防未來再出現「惡罷」行為。
就此,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並未改變,而且這些罷免或有過或沒過,原因各不同;各被罷免者,在大部分選民心中(此次罷林案,有5萬多同意罷免票,只差3千多票就通過,而且是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也非真的沒有值得被罷免之原因,恐不得與「惡罷」劃上等號!
加上,這是人民的罷免權,一種人民對政客最有力的監督,千萬不要因「未經謹慎思考過且非客觀」之原因,而再次失去人民好不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
參、藍黨團傳下週推提高罷免門檻修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000)
此傳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55553,如是真,基於前揭之見解及看法(本文壹及貳部分),本文仍反對「提高罷免門檻」之修法,而且為何又要修回,再次剝奪人民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只因怕遭人民罷免?
在「報復性罷免」部分,究有無所謂報復性罷免,本文是存疑的;遭罷免成功的,恐仍須先自行思考「究那裡未做好,以至於如此」。
肆、有變數?朝野周四大戰選罷法,突納入吳秉叡「加嚴連署版本」
根據2024年7月1日之報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周四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傳國民黨有意增加罷免門檻,不過民眾黨內政委員麥玉珍明確表示反對後,讓周四朝野大戰充滿變數。據了解,立法院議事處突然發出通知,周四新增排審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的「選罷法」版本,要求罷免案提議、連署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若冒名提議、連署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對此表示,民進黨反對提高罷免門檻,但連署真實性也很重要。他尊重立委排案權,此修正案他自上屆就已提出,目的是要強調真實連署的重要性,若出現虛假連署的狀況,應負起法律責任,他強調這是呼應國民黨過去常以冒名方式虛假連署,應修法加強防弊。
內政委員會召委高金素梅上周排定本周議程,7月3日召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7月4日排審多個選罷法修法版本。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出的版本,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另外同時增列「罷免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才算通過,此版本被解讀為國民黨欲提高罷免門檻版本。
不過藍白對此不同調,柯文哲日前表態不應提高罷免門檻,而是要讓連署方式更嚴謹,今日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麥玉珍也紛紛表態,黃國昌稱「選罷法」非民眾黨優先法案,麥玉珍也說不贊成修法提高門檻,外界預估法案本周四難送出委員會。
而值得注意的是,內政委員會周四議程突然增加討論吳秉叡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版本,吳秉叡版本指出,為避免他人利用個人資料假冒,罷免案提議、連署應依規定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還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而且版本更新增罰則,假冒提議、連署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就此,本文認為,除「反對提高罷免門檻」外,有關「罷免連署提議及連署,除須依規定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尚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並增罰則」部分,初看,似尚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註一),爰先予贊同。
【註解】
註一: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少將詐2880元判4年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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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