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異議逾越法定期間,怎麼辦?
【問題】
採購法75條有關招標文件提異議之期限規定,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假設等標期7天,得提異議之期限應為公告日次日起2天內,上述但書不得少於10日,似有矛盾,應如何解讀?廠商提異議期限係以發文日期或機關收文日期或郵戳日期來計算?
【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75條第1項第1款即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是假設等標期7天,原則上,得提異議之期限應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2天內,惟因但書規定不得少於10日,所以,得提異議之期限應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10天內,才對。
又廠商提異議期限係以發文日期或機關收文日期或郵戳日期來計算?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1條已經明定「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自先從其規定。
惟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第105-1條也分別規定「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也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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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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