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度消保團體獎勵、補助申請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辦理。 二、上開作業要點請至本會網站(www.cpc.gov.tw)下載閱覽或向本會索取。 三、各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下簡稱消保團體)欲申請100年度之獎勵,請依上開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檢具證明文件、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或相關資料,於100年1月31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但優良消保團體除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外,得免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另100年度消保團體補助部分,亦請依上開作業要點第9點第1項規定,於100年1月31日前,以書面檢附計畫(計畫執行期間至100年11月30日止,並於同年12月前,將辦理成果及經費等相關資料送回本會核銷,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有關「2011年315世界消費日」主題宣導活動補助之申請,其主題為『尋求公平的金融服務』,欲申請者,所規劃辦理之活動至少有一項應於100年3月15日當天舉行(如活動、記者會等),並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書面文件,一併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申請案件送達時間原則上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準;如以掛號郵寄方式者,則以付郵之時間為依據,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會僅受理具有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格之消保團體獎勵、補助申請,併予說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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