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可能性低時,即不能認為如不許人民提起禁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68號判決)
【裁判要旨】
任何訴訟提供人民之權利保護,均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要件。人民就對己之侵益處分,或對第三人授益卻對己侵益之具雙重效力之授益處分,本得於處分作成後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蓋在處分未作成前,人民並不會因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是以除非個案情形特殊,如不許人民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外,人民並無就行政處分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當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可能性低時,即不能認為如不許人民提起禁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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