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將實施 慎選遷入國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60381
非控股國際公司是否就不受CRS共同申報稅務影響,基本上的問題是:
(1)「跨國共益公司」是否屬於「MFN貿易最惠國待遇」,或是「互惠投資保障協議」範圍,或是需要WTO或相關聯合國主管機構認證?
(2)合作貿易公司是否屬於「合夥(作)」,是契約與事實認定對於雙方節稅與經濟發展,互惠而不影響契約自由(貿易)行為問題,沒有特別限制(國際或國內)法律規定,在沒有構成不公平貿易下是不宜干預的。
(3)臺灣預計在2019年實施CRS國際共同申報稅務制度,而2018年GAAP會計準則規範,對於連續跨年一次性債權收入是否受到影響?
【1】大陸「移轉定價」實施必須是固定計畫前提,方有可能穩定實施「GAAP」或「CRS」。
【2】大陸「移轉定價」不是架構在「CRS」「共益」基礎理論上,所以沒有討論實施共識下,會造成實務規範上的衝突。
【3】「美國GAAP會計準則」對於「CRS」,「一次性(分期)債權收入」,沒有規定認列分期實施,對於稅捐暫繳規定穩定財務秩序將有重大影響,不可不事先預防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