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著作權----電子書與電子資料庫的著作權爭議(上)
文:顏雅倫律師.賴文智律師
一、前言
隨著網路使用的日益普及並滲入日常生活,數位化的著作,像是網頁、圖形檔、電子資料庫或者是日益受到矚目的電子書。傳統出版業為了迎接新一波的電子書風潮,也都開始積極備戰,專營電子出版的新興出版商也逐漸出現像是:巴恩出版公司(Baen.com);至於經營新聞報紙或期刊等媒體業者,亦紛紛架設網站並將其平面文字的資料提供於網站上,讓使用者可以線上查詢或瀏覽,甚至建置電子資料庫,讓讀者得以利用資料庫中的搜尋引擎,取得這報紙、期刊所刊登的文章內容。
然而在此數位化的熱潮下,數位著作的取得、利用以及其權利的歸屬,卻逐漸在著作權人與出版商、雜誌、報紙等發行人間產生爭議,其中著名的案例即有,美國著名的出版社藍燈書屋(Random House)與作家間有關電子書出版權歸屬的爭議,以及紐約時報與自由投稿作家間有關投稿作品以數位方式利用的爭議。既然大家都看好未來電子書以及著作數位化發展的趨勢,而誰能夠及早掌握著作權,就能夠獲取著作或資料數位化後的財產利益。而本文即希望透過這二個案例的簡單介紹,來與讀者們聊一聊有關於取得數位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以及授權利用的一些問題。
二、案例介紹
(一)藍燈書屋案
藍燈書屋(Random House)是美國知名的出版社,早在1995年以前,就與許多作家簽訂出版契約,由於當時電子書的出版型態尚未發展出來,因此合約中也沒有對數位出版作特殊的安排。當Rosetta Books網路出版公司與部分已和藍燈書屋簽訂出版契約的作者簽約,取得電子書出版權時,藍燈書屋即主張這些作者在當初簽訂出版契約時,早已將書籍的出版權授與該公司,電子書也是「書」,自然被包括在內。但是Rosetta Books則主張,當初根本不存在電子書的出版模式,顯然不可能將電子出版權一併授權藍燈書屋,因此作者自得另行授與Rosetta Books電子出版的權利。
本案的關鍵,即在於原先作者與藍燈書屋所簽訂出版契約,授與藍燈書屋出版「書籍(Book)」的權利,而「書籍(Book)」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電子書在內。就目前的訴訟結果而言,藍燈書屋敗訴,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史坦不採納藍燈書屋的主張,認為藍燈書屋並未擁有爭議中八冊書籍的電子書版權,因此Rosetta Books有權銷售已與藍燈書屋簽下「書籍」出版合約的作者前開書籍的電子化版本,不過,藍燈書屋已經提出上訴,還有待繼續觀察。
(二)紐約時報案
此一訴訟乃是由美國作者協會(National Writers Union)的理事長Tashini代表該協會所有作者所提起,控告紐約時報、Newsday公司、時代公司(Time, Inc.)、Mead Data Central公司(經營Lexis/Nexis電子資料庫)以及University Microfilms 公司(微縮片業者),在沒有對原作者額外付費或購買電子版權的情況下,紐約時報即將自由作家(freelance author)之稿件,除刊登於傳統平面報紙上外,並以電子化的方式,放置於紐約時報的網路版與資料庫中,更將該等文章的電子版版權授權給Mead Data Central以及University Microfilms等公司,製作成CD-ROM及置於電子資料庫中。
本案的主要爭點在於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c)款對於集合著作(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所稱之編輯著作)的特別規定。該款規定,只要是集合著作整體的修正版,而不是其中單一著作加以利用,則集合著作的著作權人就享有將集合著作的整體,以修正版方式重製及散佈的權利,而不必再經過各單篇著作之著作人同意。因此紐約時報將自由作家文章的電子版著作權授權給Mead Data Central以及University Microfilms等公司,製作成CD-ROM以及置於Lexis-Nexis電子資料庫中,是否屬本條規定之情形,就成為問題的關鍵。 本案目前的發展,聯邦巡迴第二法院的見解以及聯邦最高法院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做出的判決,均認為Lexis-Nexi公司將報章雜誌作成CD-ROM及置於電子資料庫中之行為,與一般的資料儲存,如微縮影印的作法不同,不能主張屬第201條(c)款規定之修正版。因為一般資料庫使用人下載特定的文章都是以單獨的文章作為標的,並非下載整份報章雜誌,因此法院判決這些文章都是獨立存在(standing alone)的文章,資料庫所有人或是出版商並未以整體(in context)的方式重製或散布,所以不得主張第201條(c)項作為抗辯或免責之依據。
三、數位著作的特性
從前述二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目前法院的趨勢已有將數位使用的著作權當作一種新興權利形態的趨勢,以下本文即簡單介紹數位著作的特性。
(一)數位著作重製成本低,著作權保護困難
以數位的方式出版,因為數位資訊重製、流通的成本幾乎趨近於零,沒有特殊的軟、硬體保護裝置,不容易保護著作權人之權利,但是,特殊的保護裝置,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很可能引發從前電腦軟體保護措施氾濫,導致使用合法軟體之使用者非常困擾,而使用非法軟體之使用者反而非常方便的覆轍。
(二)數位著作利用方式多,權利金計算複雜
著作如果是以傳統印刷方式出版,計算權利金的方式很簡單,以書本為例,就只是印刷數量乘以權利金比例而已。但是以數位的方式出版,很可能同時出版網路版、CD-ROM版、收錄於資料庫…等,再加上數位出版時間的不一致,到底要如何計算權利金,恐怕很難一開始就確定。
(三)數位著作可以脫離載體獨立存在
數位著作的交易與交付方式,也與傳統的實體物之買賣不同,數位著作可以脫離某個特定有形的著作載體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涉及到「有體物」之所有權移轉,而可以透過網路直接傳輸,供人在線上閱讀或是下載,同時也不會發生使用上的增益減損問題,數位著作的利用與使用,必須透過授權的方式來處理當事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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