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戰略高手網路遊戲授權爭議的法律分析(中)
三、未經授權下載、安裝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是否侵害著作權?
既然戰慄時空與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如同前述,是屬於二個不同的著作,那麼戰略高手雖然取得戰慄時空的網咖授權,仍然無法主張該授權的效力及於絕對武力。然而,絕對武力的資料片檔案,根據筆者瀏覽絕對武力的官方網站(http://www.counter-strike.net/)後發現,使用者可以任意自該網站上下全部的資料片檔案(csv11full.exe共87.3MB),如果是購買光碟零售版的使用者,則可下載(cs1001.exe共19.3MB)。而下載的網頁或是下載解壓縮之後的檔案,都並沒有特別說明該資料檔案的授權條件,這也是造成此次爭議的原因之一。
(一)絕對武力屬於免費軟體
電腦軟體從終端使用者(end user)是否必須付費,大致上可區分為付費軟體(商用電腦軟體及共享軟體)以及免費軟體(Free Software),從知名的下載網站Taiwan.CNET.com對於絕對武力的說明中,指出絕對武力的授權方式是免費的 ,就實際觀察絕對武力的官方網站,也沒有特別的授權說明,而在國內代理商松崗電腦,則是將絕對武力的零售版,定價為890元。這就令人產生困惑,到底絕對武力是屬於免費軟體還是付費軟體。
就筆者個人意見認為,絕對武力在分類上,是屬於免費軟體,因為終端使用者有機會以免費的方式取得,而國內代理商販賣光碟版一方面有製作成本,二方面也要準備中文說明書及售後服務,三方面可以大幅節省使用者的下載時間,因此,對於光碟零售版是採付費方式,仍然有其銷路,且與免費軟體的性質並不衝突。就好像Linux一方面在網路上免費供人下載,另一方面也在市面上進行銷售。只不過絕對武力只有經過授權的廠商才可以販售,而Linux則因為受到GNU授權條件限制,所有人都可以任意散布。
(二)我國著作權法有關電腦軟體出租的特別規定
在肯定絕對武力是屬於免費軟體之後,另一個問題又隨之而來。免費軟體並不是拋棄著作權保護的公共所有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終端使用者來說,使用該軟體固然是經過合法授權,但對於經營網路咖啡屋的業者而言,能不能也認為是屬於終端使用者,而可免費合法使用呢?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第一項)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第二項)」我國著作權法修法時,因為錄音及電腦程式如果允許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任意出租,很容易發生盜拷的情形,在相關業者的壓力下,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人並沒有出租的權利。因此,我們在坊間可以看見許多漫畫、小說的出租店,但是,卻找不到錄音帶、CD、電腦程式的出租店。
然而,在網路咖啡屋興起之後,由於網路咖啡屋必須提供使用者上網及相關軟體,加上網路遊戲的風行,熱門的網路遊戲更是網咖不可或缺的軟體。而網咖這種提供上網軟硬體服務,並按使用時數收費的經營模式,就產生了著作權法上出租電腦程式著作的問題。由於未經合法授權出租電腦程式,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引起國內實務上相當大的爭議。
依據筆者觀察實務判決,大致上就電腦開機系統(OS),像是:Windows 95、Windows 98等,會引用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以開機系統是隨同電腦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而不成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台灣微軟亦曾表示,只要該電腦上所安裝的開機系統是合法軟體,是否出租微軟並不認為有違法的問題;至於非屬開機系統的部分,則無法滿足法條中「附含」的要件,因此,即使業者購買市售電腦軟體加以安裝,而有被認為是屬於出租的情形時,仍然會被認為構成侵害行為。
(三)免費軟體是否可以出租供他人使用?
而在網路咖啡屋的情形,由於按使用時數收費(不論是計時制或是像一杯飲料可以免費使用一小時等),實務上都會被認為是屬於出租行為,因此,網路咖啡屋業者必須另外向遊戲廠商取得出租的同意(一般業者有稱為網咖公播權)。而在免費軟體的部分,是否也應該另外取得遊戲廠商的出租同意,即為這個案例爭議的重點之一。
由於絕對武力在下載頁面及下載後的檔案中,都沒有包含授權條件的說明,因此,我們必須參考著作權法的規定來進行解釋。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一項)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第二項)」 當著作權人的授權約定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在本案例中,絕對武力的著作權人既然沒有特別授權網咖業者可以無償利用該軟體從事商業營利行為,而所謂免費軟體亦是僅針對終端使用者而言,原則上網咖業者是不得主張因為是屬於免費軟體,所以可以自由下載安裝於電腦上出租供使用者使用。此外,參照授權的概念來觀察,被授權人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依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即使網咖業者下載是屬於合法的,但是另外授權予使用者使用也是超出授權範圍。
因此,就戰略高手這個案例的情形,筆者認為即使絕對武力可以自由從網路上下載,但要在網路咖啡屋出租給使用者使用,仍然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柏崗要求戰略高手付費取得出租的同意,是屬於合法著作權的行使。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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