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魔咒-台灣國防科技公司釋股民營的另類真相(四)
二、國防外包、官方特別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的違憲基因
長期受到「司法不告不理原則」釋憲程序嚴格制約,我國法律違憲與否也只有司法院大法官說了才算數。不過,沒有聲請釋憲成功,並不等於該法律就不實質違憲或必定合憲。法律不外乎人情更是道德底線,既然連憲法都認定中華民國是追求統一的民主共和國、國民經濟應該採行民生主義原則並且要節制資本,因此公用事業和其他有獨佔性企業必須「以公營為原則」,乃無庸置疑。倘若政府公開許可,並且鼓勵將直接涉及國防秘密事業、專賣或有獨佔性事業、大規模公用或有特定目的事業都移轉民營私有,則已形同經由立法手段來全面計劃消滅目前仍受憲法明文保障的國公營事業!因此筆者始終認為,現行公轉民條例、漢翔設置條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不但堪稱惡法之最,其中許可類似變相「公開拍賣國防科技秘密」的條文當然可能早已經實質違憲!如今,台灣航太業龍頭固然明明就是國防科技公司,此一國安概念官股,又豈可比照一般股價認列,放任競拍釋股過半後再淪為外資或民股炒作商品?反之,誠如前述,先迫使具國防特性產業移轉民營,官方再發行並認購「特別股」備用,如此玩法,豈不類似建構另一「假民營」的新國營化制度白手套,以便讓政府在幕後繼續干預並破壞市場機制?那又何苦勉強移轉民營?常識判斷:除非聲請釋憲,否則,本國法律顯然不應該,更不可以公然長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3章基本國策第3節「國民經濟」第142至145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的基本精神!
更讓人疑惑者,明明「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 是公轉民營條例合法民營唯二目的和宗旨,為何當年非要狗尾續貂,在條例內標明公用或國防產業等官股得發行持有俗稱黃金股的特別股(民營企業根本不執行政策任務,否則,維持國營即可,又何必民營)?
本文合理懷疑,除非針對國家、憲法認同的信念不足,否則「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以及公認的信賴保護、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必定是國民樂於納稅供養政府的主要原因,中外皆然。基此,我國「憲法前言」乃開宗明義,先確定:「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所以1911年建立的中華民國不但是一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也重申「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因此,毋庸諱言,中華民國現狀當然是,也必定是朝向「終極統一」自我定位的主權獨立國家。「主權不是全有,就是全無」(侯武勇 2009),在此一概念下,攸關國家主權指標意義的國防自主政策也就完全如同基本國策。其次,由於空防即國防,與國防秘密直接相關的國防工業(軍火工業)能否民營化並且拍賣釋股?以及強制國防科技公司移轉民營的法律是否違憲問題,也就確實不無可議! 我國1953年制定的公轉民條例是目前推動民營化的唯一特別法,姑不論黨派顏色,值得國人重新思辨的是:1991年公轉民條例修法刪除「直接涉及國防秘密之事業,應由政府經營,不得轉讓民營」等條文所伴隨而來的實質違憲負面效應與國防外包、私有化風險,後果卻十分嚴峻而危險。【43】
再者,從國防主權面向來推論:公轉民條例1991年修正後,公開許可國防秘密事業被競拍釋股移轉民營,其實已經構成類似「標售國防機密、拍賣中華民國」行為要件而造成相關條文雖然等同「就地合法卻實質違憲」必然因果。本文始終認為,由於國防科技簽約外包或全面解除管制政策,本質上就是一種套用英美式民營化私有化手段的典型特徵,所以官方機構擴大外包(委外)政策下的浮濫勞務採購行為也被視為:不同程度配合國防秘密移轉民營的前置作業和低違法成本政策。果真如此,那麼回顧台灣解嚴後的社會亂象病灶,將不難發覺,政府盲目推動民主化、自由化、市場化、企業化政策變革前,不但應該先要理性評估推動實施的本國文化土壤與主客觀條件,更要做好為此付出相對代價的及時補救措施。讓人遺憾的是,顯然官方並沒有做好以上前置作業。如此看來,包括人云亦云的國防科技公司民營化(私有化)在內的任何既定類似媚外政策,其實都不應該、也根本不可以牴觸憲法和基本國策!或許因果不空,本文此一看法,實際上也恰與前司法院長賴英照的若干評議不謀而合。【44】 對照我國憲法條文內容,雖然標榜均富社會,但經濟國際化,貿易自由化、產權民營化(自由化、市場化、私有化)卻成為兩蔣政府以後的台灣主流經濟發展政策,同時也早已隱伏相對風險和昂貴社會成本。無庸諱言,多年實際現況足以充分說明,目前的台灣國民經濟制度不但根本就是資本主義體制,更印證我國「憲法向左,政策往右」的實質違憲反差效應正逐漸惡化。憲法本文「國民經濟」政策雖然多達10條,句句言之諤諤,但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全民感受卻又多貧富兩極,甚至南轅北轍。
查閱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說難聽點,政府到底是如何執行基本國策?再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明明就是「只有例外事業,才可以被移轉民營」。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寫的明明白白,如果再逐條逐項對照現行公轉民條例、漢翔公司設置條例等相關疑涉違憲的條文,那就會更讓國人好奇:充滿智慧的中華民國全體選民、朝野精英賢達、政府首長官員們,針對這種違憲立法進而全面推動國防科技公司民營化的自我萎縮之舉,又如何為歷史負責或自圓其說?當然,假設依舊片面否定歷史而推定「兩岸開戰美國一定出兵」,則台灣國防已然視同外包給老美負責境外地方保全商務,果真如此,那麼,也就根本不存在常態國家所強調的主權獨立或違憲與否問題!
修法並且立專法全面推動民營化政策,包括拍賣漢翔釋股民營的老梗,其實就宛如日前讓一些實在看不下去的本國學者所說的大實話:「這些政策即使符合「經法律許可」的形式要件,但若其本質屬於「公用事業或有獨占性」,相關的法律都有違憲之虞;只是在行政院與立法院怠於提請釋憲的前提下,才受到「合憲推定」原則的維護」(隋杜卿 2014)。【45】
從長波段歷史演變趨勢來看,本文認為,國共內戰後兩岸隔海分治迄今,台灣從早期堅守憲法前言宗旨,終止動員勘亂實施憲政後,便逐漸屈從國際政經現實,毋寧選擇性忽略國家憲法前言宗旨,以便因應世界體系核心國家訴求,並且套用美式新自由主義政經思想制度,朝向全面「右傾」發展。台灣解嚴後共七次修憲,原本純樸社會也逐漸被劣質選舉文化及浪漫民粹政治風潮所綁架制約,加上主流精英長期吹捧英美民營化萬能,信仰全球化資本主義神話者大有人在,膜拜民營化主義遂蔚為兩岸時尚。然而吊詭的是,只要針對涉及國家、憲法認同,或國防自主與否的主權實質困境問題和相關因應之道,通常就不會真正得到朝野全民的積極重視。這也許是解嚴後,台灣社會選擇結構性的系統化右傾發展必然因果與代價。上帝的歸上帝,撒旦的歸撒旦。更值得玩味者,倘若進行反面理性思考,我們將會立即陷入另一個相對荒謬邏輯迷思而且難以自圓其說:假定民營化無所不能,則各國公部門何妨不全數民營化並且徹底消滅所有政府機關(絕對私有化)?我們可以隨時檢視並查證包括英美在內的全球強權國家公部門組織與國防軍隊、政府文官總人數,它們又何曾表裡如一,真正進行實質縮減(如裁軍縮編),或變成對外所宣稱的大市場「小政府」?問題和答案都擺在各國人民眼前而必須自我誠實面對:大家是否都甘願從此生活在一個只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卻完全沒有道德正義的黑心妖道數字化社會?
設若漢翔推動民營化18年就是為了「常態減薪裁員」或者真的比照純民股公司「自負盈虧」,進而確保藉此來提高經營效率解決組織管理失靈問題,那麼,信仰民營化主義或推動民營化政策也就不無情有可原,理所當然;不過事實卻正好相反!1991年公轉民條例全盤修正後,被依法成功移轉的「官股不過半」民營公司,非但表現未必都如預期,其實這種毋寧立法保障五年內不鼓勵實質減薪裁員,以及民營董事會重要人事、財務任命仍被官股(含特別股)操控的新國營化制度,根本就不是百分之百的「民有民營」企業,充其量也只是官股不過半的法定「民有國營」或換湯不換葯的新國營化公司。因此23年來,除非官股確實完全退出市場,並且廢除特別股規定,否則目前民營化政策成果,仍不外如同經由改組轉讓手段,變成一個公股退居幕後主導營運的官方假民營公司而已。更矛盾的是,民營後,20%以上的「官股代表」依舊是公股股權直接管理對象,到頭來,還是要被國會監督,那麼,當初又何必掛羊頭掛狗肉、大費周章去移轉民營?顯而易見,1991年起至今的台灣民營化結果,不但極少會比照純民股公司自負盈虧、破產倒閉,實際上也完全不符合「發揮市場機能、提升經營效率」才可依法民營的唯二要件!
國營公司和政治機構,它必定透過合法壟斷市場手段來發達國家資本 (節制私人資本),以便藏富於民對抗通膨。【46】 中華民國憲法的國父遺教思想、民生主義架構下的台灣國營經濟體系,不但曾經是全球國營事業最多的主要民主國家,也必定是反對陣營所長期圍勦和污名化對象。回憶杜拉克(Peter Drucker)轉述希特勒(Adolf Hitler)妙語結論「國營化其實完全沒有必要」,因為「元首原則」其實隨處可見(侯武勇,2001)。【47】 以歐美國家為例,英國早在2008年就收購了北岩銀行(諾森羅克銀行)100%股份;美國難道真的沒有國營企業嗎?或許我們從以下的全球公開資訊可以重新查證或反思;因為無論國營與否,它原本就是各國基於維護國內利益的需要而機動包裝的「內外有別」兩手策略。美國實質國有企業概況, 請參閱 (附表5)。國防科技公司違法民營釋股(假民營)系統概念,請參閱 (附圖1)。
附表5:美國實質國有企業概況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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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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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法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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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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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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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華盛頓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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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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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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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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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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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鐵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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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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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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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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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斯加鐵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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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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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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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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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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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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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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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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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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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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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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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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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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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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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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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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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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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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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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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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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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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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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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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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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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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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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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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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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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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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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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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工(航太、軍用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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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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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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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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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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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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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森林保護、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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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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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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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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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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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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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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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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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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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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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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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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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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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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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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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政府印刷廠、軍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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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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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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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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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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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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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保險(如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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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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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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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電力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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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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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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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內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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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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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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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路(部分高速公路、橋樑、隧道的建設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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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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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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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烈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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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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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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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醫療保險(精神病人、老人醫療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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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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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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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彩票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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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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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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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共交通(地鐵、公共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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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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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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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將持有美國國際集團(AIG)近8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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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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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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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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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7日宣佈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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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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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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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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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挹注大量資金,掌控其最多達4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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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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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參考http://wenda.tianya.cn/question/2d356f1cc78a8391 2008- 2009 等全球網頁)
1.美國審計署對國有企業營運狀況、財務收支、債務前景進行監控。美國審計署位高權重,署長由國會任命,任期15年並向國會負責,預算也由國會批准。美國審計署分10大區並派駐辦事處,職工約計4000多人。
2.美國國有企業為解決特定問題(或有特定背景)才設置。其設立原則為:私人無意願經營者,收歸國有或公有。目前,美國國有企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約5%,主要以郵政、軍工、電力、鐵路客運、 空中管制、環境保護、博物館和公園等行業為主。
3.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2009年已有1500多個示範農場、200多個娛樂中心、114個水電廠、59座火力發電廠、5座核電站。1994年發電1280億千瓦時,售電收入54億美元。
更讓人不禁汗顏者,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的遺教,在台灣仍然如同棄之可惜的全民無感雞肋或被略而不論的「憲法前言」。我們對照大陸多年參採遺教實業計劃施政後所展現的航空強國現況,雖然兩岸隔海分治已經超過65年,但是雙方都認同並且源自孫中山先生建國後決心推動航空救國、發展民族工業的艱苦歷史烙印,卻依舊似曾相識。
漶B結論與期許
一、結論
否定歷史就是背叛,錯誤決策往往比貪污更為可怕而嚴重。既然變革無所不在,因此窮則變變則通,剝而復始,福禍相生原本理所當然。本文支持依法民營與國營,但堅決反對民營化及國營化,更反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升級版」假民營、假國營政策!因為這些原本不好好經營,卻又可以重新包裝上市的依法免責結果,其實都肇因於:先混淆權責然後既往不究,再逐步發展出此一「毋寧實質違憲」的民營化主義政策邏輯。在對國家、憲法認同危機和互信不足窘境下,它不但持續誤導許多不知情者,甘為民營化政策背書,也形同民營化魔咒般讓全民陷入集體迷思而猶同飲鴆止渴,誠不足取。作為中華民國國民固然必須擁護憲法主權統一架構,不過在國家未統一前,則必須反對先將自己國防工業、國防科技、國防秘密產業民營化,或比照一般公營事業拍賣民營;相信這也是現代守法公民應有的理性認知。
綜上論結,根據歷史經驗法則推論,古今中外,任何用意良善的制度或公共政策,都必須建立在全民對國家憲法認同的互信基礎上,才有被實踐可能。否則,誠如前述,再好的制度法令也禁不起人為故意破壞,甚至會變成黑心官僚選擇性執法的害人工具,甚至如同官僚殺人。以今年漢翔違反國會決議強行釋股民營案為例:65年來,畢竟國家尚未統一,因此,除非毀憲亂政或主張分裂國土,否則,類似這種涉及兩岸國防主權歸屬和高度敏感的「一流爭議問題,豈可用三流技術來處理」?回首1953-1990年期間的我國公轉民條例原本合憲正當可行,然而1991年6月29日竟被大幅修刪,從此搖身一變,成為消滅台灣國公營事業的民營化惡法源頭(筆註:1996年的國發會共識亦非法律)!法治國坦承「惡法亦法」效力。為此,連前立委陳定南1995年在立法院質詢時都坦承「…而目前我們也覺得國營事業不應該存在,因此才制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擬將現有國營事業統統移轉民營…」。【48】 不過1991年迄今,台灣國公營事業雖然已經所存無幾,但是針對公司民營後的「利益」是否確實由全民共享?僅圖利財團?抑或假民營?這些事實真相卻大多人云亦云,支吾其詞。更讓我們好奇的是,依法應該先釐清卻未釐清國營期間的人為權責功過情況下,就長期主張「推倒重來」並且「既往不究」,鼓吹所謂「XX化」(.…ization),豈非公開誤導大家都來渾水摸魚,進而循例犯錯免責,違法有理並且默許弄破不賠,全身而退?
本文認為,此前,猶抱琵琶半遮面的「假民有真國營化」(假民營)政策,縱使,未來不惜動用國安基金護盤股市的短期獲利效應,能讓部分股民、炒手們皆大歡喜,然而果真如此,針對國營漢翔公司為何執意選在今年釋股民營上市的另類事實真相與答案,則已然呼之欲出。
「利潤最大化、成本極小化」當然是信仰企業化、公司化、民營化主義的發展鐵律;當國家公權力局部失靈或經常選擇性執法,守法成本就會偏高。在公權力長期失靈情況下,投機違法獲利之道,便成為業者壓低成本的重要選項。問題是,畢竟生命無價、人命關天。黑心民營企業違法獲利,固然為自己賺取了不義之財,社會大眾卻反而要為它們付出難以承受的昂貴缺德代價!譬如今年7月23日,復興航空墜機空難;7月31日深夜李長榮化工因涉嫌違法作業而導致高雄市區氣爆慘劇。8月2日,投資大陸昆山的台灣中榮金屬製品公司工廠也發生粉塵爆炸死傷200餘人。巧合的是,這三次工安慘劇負責人都指向所謂的企業化標竿的民營公司。【49】 如果再對照國內外重大工安事件,和歷年毒油、塑化劑、假油、餿水油等嚴重食安事件紀錄,我們將不難發現,肇事者幾乎全都是民營企業。更讓人扼腕者,反觀我國套用英美新自由主義架構下的全球化和企業政府概念結果(即俗稱的大市場小政府),以及競相套用產權民營化政策所支付的龐大國家總體交易成本,應該足以充分說明:其實我國憲法專章中特別規範「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國策」,不但其來有自,更具有相當前瞻性和啟示性。
因果不空,物極必反。羅貫中《三國演義》的「話說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之說道盡了人類歷史興衰規律;孟子的「無敵國外患者,恆亡」觀點,則嚴肅提醒國人必須強化國防主權的憂患意識與統治邏輯風險。正因為如此,本文才毋寧深信,台灣解嚴行憲後,國家統一前的真正潛在外患對象或假想敵,根本不應該也未必就是大陸,卻更可能應該是那些不樂見兩岸和平統一,或干預台灣內政外交的敵意國家和非理性敵對勢力──當然也可能包括曾經發動侵華戰爭並且拒絕歸還我國釣魚台領土的日本右翼政府在內。【50】 倘若我們不因人(黨)廢言並且確實回歸國家憲法認同,重新凝聚台灣全民社會共識,那麼,至少在〈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未完成法定修正程序之前,國防科技公司漢翔的違法釋股民營作法,自非明智之舉。
二、期許
在全球層次,經濟一體化、相互滲透的總趨勢顯而易見卻問題叢生。國家領土的侷限性、資本流動的靈活性之間,則經常出現深刻矛盾。追求民族國家利益才是具體實踐主權論 (凱米來里 2001)。2014年9月1日,國內媒體報導兩岸兵力現況,標題則是「國防部報告:若情勢緊迫 共軍可能攻台」。根據「103年中共軍力報告」與國軍「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評估後,國防部坦承兩岸軍力明顯失衡,差距日益擴大。該報告直指,若情勢緊迫需要或未來共軍建立足夠兩棲能量後,仍可能直接攻奪台灣。尤其大陸公布國防預算並不包括「國防科研」、軍售收益、採購支出、國防工業的對外營收;總數68萬武警部隊的預算也不在內,因此大陸實際軍費開銷,遠比8000億人民幣高得多(聯合報 2014)。【51】 國軍「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則指出,未來武器裝備籌獲要按照「國內自製優先、國外採購為輔」,達到國防自主的目標。理由仍是因為我國向美採購F-16C/D戰機案迄今,美方並未具體答覆,軍購策略才又重回「以國內自製為主」方向。【52】 似曾相識的歷史經驗,讓我們不得不合理懷疑:從前研發IDF,老美才同意軍售F-16給台灣的老梗會不會又再度粉墨登場?更讓人好奇的是,既然官方知錯能改,從善如流,重回國防自主正途,那又為何急著要先將自己國家唯一的漢翔公司低價拍賣釋股民營? 也許,盲目套用西方民營化/私有化主義思潮,不但在台灣早已類似社會全民運動,此一幾乎等同倡導全面消滅我國憲法公營原則,否定藏富於民的半吊子美式資本主義病毒思想,卻也悄然成為台灣當代民營化魔咒下的權貴新寵,並且逐漸侵蝕社會正義,禍延子孫。法律當然不外乎人情更是道德底線,否則豈非缺德?
藉由長期「政商不分,各取所需」的選舉綁樁文化豐富經驗,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的「守法笨蛋文化」(違法成本甚低)似乎已然約定成俗。既得利益者也往往樂於主動配合投其所好,以便自保得利。不過,這種積非成是、誇大「企業化萬能」的全民迷思和「負負得正」反向邏輯,卻也形同參與建構民營化主義社會的反智共識幫凶。見微知著,一葉知秋。1996-2014年的台灣漢翔公司民營化過程另類真相,不就是以上社會共識的經典案例?為免化簡為繁治絲益棻,未來朝野精英又將如何因應?其實不難,只要持續堅持回歸〈中華民國憲法〉相關條文規範,勿因黨(人)廢言,並且勇於知法守法,盡速循以下正當途徑辦理,即可庖丁解牛,讓台灣國防科技公司人為問題逐項迎刃而解。
(一)終結惡法:先完成修正或廢止漢翔設置條例、公轉民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條文的法定程序後,再研議漢翔(國防科技)公司民營與否及相關配套作業。
(二)針對上開本國法律命令涉及違憲疑義,朝野專家可依法從速聲請釋憲或統一解釋相關法令,以昭公信。
(三)無論國營、民營或民營化與否,公司董事會及主管機關,至少應該、也必須常態依照法規落實內部公正考核與獎懲作業,並且隨時查處或撤換董監事與各級經理人等不稱職人員。除有賴國會強化監督政府機關外,官方權責單位尤應主動信賞必罰毋枉毋縱,確實依法查究被監察院調查、糾正、糾舉、彈劾機關(機構)執法及督導違失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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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日《聯合報》,「不公不民的偽民營化要檢討了」。
2012年7月4日《經濟日報》,「假民營真國營」應徹底檢討。
2013年3月23日《聯合晚報》,「波音將裁2300人 西雅圖廠最慘」。
2013年1月10日,《蘋果日報》,「國營工會如何贏得支持」。
2014年2月13日《聯合報》「國軍要降至14萬人?國防部:沒聽說」。
2014年03月10日《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國營事業暴殄天物 應積極民營化」。
2014年4月3日,中央社新聞,「波音裁員3百人 澳洲製造業慘」。
2014年5月25日《聯合報》,「憲法向左 政策往右」。
2014年5月26日《聯合報》,「落實憲法理念 行憲更重要」。
2014年7月30日聯合財經網,「漢翔民營化 經部立委各說各話」。
2014年7月31日《自由時報》,「漢翔急釋股 綠委爆赴中設公司」。
2014年8月5日《聯合報》,「民營化效益不一定好 台船愈賺愈少」。
2014年8月26日 北京新浪網報導。「林毅夫:中小型國企應該民營化以避免道德風險」。
2014年9月1日《聯合報》,「國防部報告:若情勢緊迫 共軍可能攻台」。
2014年9月1日《自由時報》,「軍購國造優先5年將砸千億」。
2014年9月3日《風傳媒》, 「林建山專欄:國營事業的『機構障礙』魔咒」。
2014年9月6日《聯合報》,「餿水油再現:一味追逐低成本,只會助長黑心商」。
2014年9月10日,《聯合報》,「日正史寫裕仁,怕戰貪勝的傀儡」。
2014年9月11日《聯合報》,「政府不該幫襯『大鯨魚』剝削『小蝦米』」。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q?@0:0:1:/disk1/qr/booktracy!NOT%7F%7FXYZ@@0.28344482590334635 立法院公報影像系統
http://www.cy.gov.tw/mp1.htm 中華民國監察院網站http://img2.ncl.edu.tw/cgi/ncl3/m_ncl3 國家圖書館
http://www.judicial.gov.tw/ 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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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g5.huaxia.com/zt/rdzz/05-096/529394.html 2005年10月19日華夏經緯網 台灣近十年拼選舉詬病已久 耗費數千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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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184657&article_category_id=2259&article_id=106595 全球公司治理困境-台灣當責詐騙文化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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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991年6月19日公轉民條例刪除原第3條「左列公營事業,應由政府經營,不得轉讓民營:一、直接涉及國防秘密之事業。二、專賣或有獨佔性之事業。三、大規模公用,或有特定目的之事業。」此後,若與中華民國國防秘密直接有關的事業,也都成為可以合法競拍釋股、移轉民營的對象。
44 賴英照投書聯合報指出「憲法明定『公營原則、民營例外』的基本政策,其目的在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實際卻是公營日漸消減,民營大幅成長,局勢全面翻轉。孫中山先生對於私人資本的勃興,曾表達深切的憂慮,憲法主稿人張君勱也曾提出警告,法國經濟學者皮克提說,「未受節制的私人資本拉大貧富差距」;這些觀點更可以為憲法節制資本的國策,提供堅實的註腳。他也直言「…憲法標舉均富社會,而『經濟國際化,貿易自由化』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本質上,這是資本主義的體制,凸顯『憲法向左,政策往右』的落差。他呼籲主政者應努力縮短貧富差距…」(請參閱2014年5月25日《聯合報》,標題「憲法向左 政策往右」)。學者胡春雷也在「憲法國民經濟條文之探討」一文中提及賴英照2003年觀點(請參閱2004年9月,《經濟研究》相官內容)
45 國內學者隋杜卿也投書媒體呼應賴英照的論點,並且認為「遵憲與行憲比修憲更重要」。(請參閱2014年5月26日《聯合報》)。
46 當代法律經濟學家帕思納(R.Posner)指出:國營事業服從政府指揮,通常會在這邊多賺一點,在那頭賠蝕一些,再透過內部移轉打平帳面盈虧。多賺部分可以看成國家的稅賦,虧本部分則是國家補貼。所以,國營事業是一種交叉補貼機制,用來維持全國合理電費、水費、電話費和公共運輸費率進而達成社會公平目標(施俊吉,2003)。由於普遍不滿國營事業未能「平抑物價、富國富民卻與民爭利,搶著漲價,變成哄抬物價的元凶,造成富國窮民」;為此,退休媒體人郭成義曾在2011年2月12日《自由時報》指出「台灣是全世界國營事業最多的民主國家」。
47 杜拉克直言「其實各國政府今天所採行的,仍是不折不扣的希特勒原則,只是沒有那麼血腥罷了(當年希特勒一再明告杜拉克,國營化其實完全沒有必要。似乎暗示:帝國威權既可格殺百姓,又何必費神去占有民間企業)。佘契爾夫人認為政府會逐漸精簡的觀點,毫無事實依據。相反的,政府的權力愈來愈大,其手段不在擁有,而在管制。透過規範來達成控制的目的,正是希特勒的的思想核心」(詳1999年4月28日聯合報,蔡繼光轉譯內容)。
48 請參閱《立法院公報》第84卷29期 院會紀錄相關內容。
49 復興航空機師冒險降落馬公墜機就平白死亡48人受傷10人;7月31日深夜,李長榮化工因違法作業而導致高雄市區氣爆,造成31人死亡、307受傷慘劇,駭人聽聞,舉國哀慟並下半旗。8月2日,投資大陸昆山的台灣中榮金屬製品公司工廠又在當地發生粉塵爆炸,截至8月3日已死亡71人,186人受傷。
50 日本宮內廳九日發表官方正史「昭和天皇實錄」,內容包括「本在亞洲各地發動血腥戰爭期間,日皇裕仁對日軍在中國的戰果則是相當滿意。1937年日軍攻下南京,裕仁獲報戰果後,曾要高層將領轉告官兵「對他們的勇氣與迅速拿下南京感到非常滿意…。」請參閱2014年9月10日,《聯合報》,「日正史寫裕仁 怕戰貪勝的傀儡」。
51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報導「從1989年以來,共軍每年軍費成長百分率都達到兩位數,唯一例外是2010年,因金融危機僅成長7.75%;2014年是習近平上任後第一個完整年度,軍費成長率12.2%,高於前兩年。…根據中共軍力報告,今年中共軍事預算首度突破八千億人民幣大關,比去年增長12.2%,約十年前的四倍;國軍則因『勇固案』裁軍,預期兵力將再減少一成,我消彼長。…國防部官員表示,以目前共軍兵力來看,對台動武應以軍事威懾、封鎖、火力打擊為優先,而非直接攻擊本島;但近年共軍兩棲兵力明顯提升,尤其烏克蘭出售的『野牛』大型氣墊船,可搭載近一營兵力,兩小時就能抵達台灣西部灘頭,可在魚塭、潟湖等以往難以搶灘的地區登陸。」 請參閱2014年9月1日《聯合報》。
52 由於向美採購重大軍事裝備始終未獲進展,國防部採購策略已有重大調整,將以「國內自製優先、國外採購為輔」,台灣能夠自行生產的武器系統,都優先採購國貨。軍方內部估計,光是未來五年內,軍方將有超過千億元的軍事裝備採購預算,投入在中科院、漢翔及民間合格廠商等國內國防工業上,為國內經濟注入活水。請參閱2014年9月1日《自由時報》標題「軍購國造優先5年將砸千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