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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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名稱 /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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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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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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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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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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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憲法 /107/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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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與國防軍事、國營經濟事業。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節制資本。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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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制
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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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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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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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2/4/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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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發展國家資本。力求有盈無虧(專供示範或特別指定者除外)、如有虧損得由政府撥補。組織法定並依法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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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制
國有私有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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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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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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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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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秘密相關工業禁止私有(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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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制
國有私有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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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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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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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臺灣關係法TRA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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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台軍售(台美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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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管制
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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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內法
準國防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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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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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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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國防工業禁止私有(民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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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管制
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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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不過半
(假私有、真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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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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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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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兩岸人民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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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通商
民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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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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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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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公司設置條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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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航空工業之國防科技公司。立法強制一九九九年底前移轉民營(完成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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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管制
強制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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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起外包承攬(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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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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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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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開放採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均許可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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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除管制
私有化、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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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全面解除管制並推動委外政策(含準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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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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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0 (第4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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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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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
企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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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專制
(假私有、真國營)
新國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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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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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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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國防特性公司民營官方得發行並認購特別股(黃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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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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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專制
(假私有、真國營)
新國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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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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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1/2/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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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兩岸和平統一,但不排除為防止分裂事變而以武力方式及必要措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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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國有
禁止國防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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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內法
大陸國防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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