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魔咒-台灣國防科技公司釋股民營的另類真相(二)
民營化魔咒-台灣國防科技公司釋股民營的另類真相(二)
(二)擺脫立法院監督:被朝野立委每年質詢嚴審預算、決議查究違失,不堪其擾。
惡法亦法。針對漢翔逾期未民營公然違法結果,立法院曾經數度決議禁止經濟部漢翔公司再片面啟動釋股民營作業。諸如當年輿論報導俗稱「洪三條」立法院決議內容,即早有明確規範。除1999年12月29日漢翔公司依法應轉型卻未轉型民營前,果然遭立法院科技資訊、經濟能源、國防法制四委員會聯席審查嚴加質詢;為此,2001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時,也一併通過立委洪昭男所提三項決議內容:(一)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計畫應先向立法院科技暨資訊、國防、預算、經濟等相關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釋股。(二)〈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釋股。(三)經濟部應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前,擬具〈航太工業發展條例草案〉,送本院審議。此後13年間,行政院相關部會除拒絕配合草擬〈航太工業發展條例草案〉外,實務上,各部會及漢翔每年都依慣例執行上述國會決議,故在2014年前,「洪三條」已經成為審議漢翔釋股民營案的朝野協商共識。
2014年7月30日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經濟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重申並通過決議:「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國家資源投入成立之漢翔航空公司,是為我國國防工業自主能量核心之一,然而,經濟部現擬逕行執行十餘年前保留之漢翔航空公司之釋股預算,經濟部定於7月30日起展開釋股之競標開賣、公開拍賣等,釋出54%25股份,經濟部現不顧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釋股之執行計畫應經同意後,始得進行之決議;為維護國家安全、國防工業自主,爰請經濟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針對漢翔航空公司民營化計畫、釋股預算之執行,進行專案報告;漢翔航空公司之民營化及釋股預算執行,涉及國家安全之維護、國防工業之自主發展(90年6月6日立法院第4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9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及103年度本院審查漢翔航空公司預算曾作主決議,經同意後,始得釋股,進行民營化)」。
政黨雖經二度輪替,但漢翔困境依舊如故。2008年4月14日,立委賴士葆在立法院針對2007年底,漢翔公司累積虧損將近50億元已達資本額90億8,000餘萬資本額約55%,提出口頭質詢,漢翔公司董事長馮世寬便當場回答「….因為我們的預算不是國家給的,而是我們自己籌錢來做工的。我們的組織條例上有一規定,漢翔航空工業公司若賺錢要繳還國庫,若虧損則由國家補貼;可是我們從創立公司到現在,從來都是自生自滅。」這也足以證實,至少2003-2008五年內,所謂台灣國防自主政策口號和航發改制漢翔長期虧損困境,全國朝野精英們對此早已見怪不怪,近年來,除少數朝野立委仍堅守問政天職依法關切外,不但大多民代選擇冷眼旁觀,甚至基於選舉而毋寧逢迎民營化主義,隨興嘲諷並且習以為常。【21】 2008年4月16-18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曾經通過決議共35項,都是針對漢翔公司疑涉違法及重大缺失,有些案件甚至被立法院要求「經濟部應在3天內將相關資料送監察院、審計部及法務部特別偵查組偵辦」。【22】 另一個冰山一角下的根本原因則是:這種公股不過半的假民有(假民營)真國營化公司拙劣表現實在讓人搖頭。2003年後,台灣社會輿論便再度持續公開揭露:「民營化政策最大的問題,並不在這些尚未民營化的事業,而是那些已民營化,但政府依然持有可觀股權的事業。依民營化的定義,政府持股五成以下就視為民營事業;然而,政府指派這些事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也不時委以政策性任務,並掌握其經營主導權,但其預算、人事、經營計畫完全不受國會監督。….這些半官半民的『泛公股事業』卻依著執政者的政治需要,遊走於既公且民、不公不民的不同治理標準之間,導致事業經營的錯亂,也影響市場競爭效率。…不公不民的半吊子民營化,則是『偽民營化』,破壞了這樣的政策設計,影響了產業自由化的效果」(聯合報 2011)。【23】 「類似中鋼的「假民營、真國營」事業很多;單是經濟部就包辦了台鹽、台船等好幾家,而未來中油的民營化,恐怕也會是假民營。」(經濟日報 2012)
以上假民營或稱「偽民營」的民營化主義也曾經在2005年被社會輿論詬議:「…『一切為民營』的美好口號,經過台灣的實踐,卻變成手段與目的悖離的虛擬遊戲。其中最吊詭的是:一旦國營企業的公股降到50%以下,即完成形式上的『民營化』,完全擺脫立法院的預算審查和人事監督;然而,政府對企業的人事操控、經營干預、政治指導權仍然一應俱全,甚至更變本加厲。49%的公民營界線,提供了官員一個玩法的特區…台灣近年推動民營化的結果,不是公營企業獲得解放,而是保障了新的政治黑手…以49%的持股界定『民營』,顯已弊竇叢生。要防止『假民營』遭政治力『真剝削』,這個漏洞必須補起來」(聯合報 2005)。【24】 何況,國防科技工業的競標釋(炒)股,畢竟有別於一般產業,其負面影響也確實非比尋常。更值得我們重新體認的是:所謂的「全民釋股」,雖然充其量只是均富理想的桂冠,它卻必定伴隨著相對社會風險和集體現實反差;因為在貧富兩極社會中參與全民釋股金錢遊戲的「全民」,不但專指少數股民,它更可能變成造福特定財團,進而間接合法逐漸掏空國產的白手套【25】 (經濟日報 2012)。
成也工會,敗也工會。回想20年前台灣國營工會的反民營化,其實就意味著反財團化、捍衛全民資產而並非近年似曾相識的「自我窄化」到只想維護自身權益,或忽略社會正義訴求而經常選擇性緘默冷眼旁觀。國營工會領袖們不但應該關心自己員工薪水,也更要在乎他們作為一個勞工、公民更廣義的基本權益才對(何明修 2013)。【26】 追求公義傳統的台灣國營工會「社會運動工會」(social movement unionism)路線,不但是那個年代社會進步運動亮眼一環,也得到更多的支持與同情。然而昨是今非,兩相對照,怎不讓人不勝噓唏?漢翔工會雖然堅持反民營化,但團結權內耗後師老兵疲,在勞工團體及友會旁觀下遂告失敗;假設對照日本國鐵民營化經驗,台灣國營漢翔也同樣花費18年才勉強掛牌民營,若論吉凶成敗則尚言之過早。不過日鐵移轉民營後不久便付出慘痛流血代價:【27】 1987年日鐵民營後不擇手段降低成本,2005年4 月25日便發生火車脫軌事故,造成600餘人的傷亡慘劇,如今在日本鐵路公司(JR)的網站主頁上,依舊高掛該慘案悔過書當做民營化教訓。讓我們好奇的是:自從2003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公開預警至今已長達11年之久,以往國防部不重視武器自製、寧願外購、同工不同酬、考核與升遷不公問題,行政院相關部會及漢翔公司除了文過飾非大事化小之外,又何曾從善如流知錯能改?釋股民營後的漢翔公司真的能夠牢記國營期間被監察院調查糾正過的可恥教訓?反之,披上民營企業外衣後的漢翔公司從此甩掉國會監督,未來它會不會變成另一個假民營的台灣航太血汗企業?
(三)官股不過半的民間公司:國營公司換上民營外衣就可以和大陸做生意?
有別於常見的「官方零持股」純民間公司,這種肇因於股東會、董事會長期形同虛設現象,尤其在國公營事業機構最為常見。既然官股獨占股東會和董事會,實際操控者應該就是接受委託幕後代理並且「球員兼裁判」的中央主管機關(謔稱影子董事會)。其實,大家都知道,台灣「還有一種民營化,就是把政府股權降到一半以下,其餘股權很分散地賣給大眾,披上民營外衣,但保留政府控制權。這對於人事和預算的鬆綁當然會有一定的助益,有時也可以成為一種真正民營化之前的過渡模式,但這畢竟不是忠實的民營化」(朱雲鵬 2012),但是往往說了也白說,如同狗吠火車。類似潛規則低級錯誤已是公開秘密,實際上也早就不分政黨顏色,經常經由社會輿論撻伐或透過學界清流撰文據實批判:「回過頭來檢視施政,我們卻看見效率低落、球員兼裁判、關說醜態的國營事業(即政府資本超50%之事業)及公股事業(即政府資本未達50%之事業)充斥國家產業中,政府倘不退出經營事業,又如何說服全民自由化的政策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對台灣經濟發展有利?政府一方面是經濟秩序的監督者,另一方面卻主導著遍及各大產業的國營業事 (19家),以及公股事業(219家),政府既是監督者,又是市場的參與者,這種對外倡導自由化,而對內球員兼裁判的情形,不僅不公平(尤其在高度管制的 ─如電信及金融等─市場中),也造成我國市場機制不能發揮效率的主因」(陳長文 2014)。【28】 諸如此類的言之諤諤論述,的確值得國人重新反思。
除了股市一族外,最讓一般庶民困惑者,由於官股不過半的假民營政策實在吃相難看並且廣受質疑,其實經建會早在2003年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研究完成的〈已民營化事業(政府持股20%-49%)公股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角色探討〉結論中,就已經明確重申「…短期內政府仍須維持一定公股比例,但此一持股應係過渡、短期性質,… 為將來『盡釋公股而退出事業經營』奠定基礎而預作準備…」。然而,時間就是金錢;歷經11年預作準備之後原地踏步現況,官方操控依然故我,仍舊緊抱著官股不過半的20%-49%禁臠不放並在標榜「民營化」、自由化、市場化魔咒下的高科技資訊時代繼續「預作準備」?青天白日,豈能再杜國人悠悠之口?【29】 先從〈憲法〉第107條第2款中央主管「國防與國防軍事」機關裁撤,再推動公司化,將軍事機關改組為〈憲法〉第107條第8款的「國營經濟事業」機構,進而以經濟目的為主並且兼負政策執行任務,但又同時立法必須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企業化)以便增加國庫的收入,這也就難怪「價格、成本」往往輕易成為台灣社會長期盲目吹捧民營化行動的魔咒和全民褒貶指標工具(侯武勇 2009)。
報載2014年7月漢翔釋股競標作業起跑後,立院經委會曾要求部會進行報告,藍綠立委都質疑釋股前未獲立法院同意,是藐視國會監督且危及國安;立委管碧玲更轉述,漢翔高層日前親口向她坦承,急著民營化是因要與波音合作,赴中國成立分公司;甚至「國民黨五個手指頭數得出來」的領導人更告訴她民營化「擋不住」,因為「早就內定要賣給誰,已經講好了」。【30】 問題顯然表面看起來頗為複雜而嚴肅,其實倒也未必,因為包括台灣各黨民意代表和退役文武百官將校在內的政治名流,不早就前往大陸進行過所謂的私人「純民間」產學研交流活動?關鍵終究要回歸兩岸官方與人民身分雙重背景認知定位的一體兩面性,和個別實質關係。說穿了,「沒關係就有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一旦定位在敵我關係狀態下,就算換上民間公司或台灣地區人民外衣與大陸黨政背景人民團體交流,難道就保證不算違法或完全排除涉及洩密通敵之嫌?答案可能仁智互見並且耐人尋味!
解嚴後兩岸政治國防主權互不隸屬仍處於隔海分治準停戰狀態,兩岸在〈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美國〈台灣關係法〉公開干預他國內政的吊詭制約下持續維持現狀,因此依法目前台灣官方仍然不得與大陸往來,民間航太產業發展也被限制。不可否認:漢翔既是中華民國唯一法定國防科技公司曾研製戰機並涉及國防機密,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的明確規範,所以,原則上國營漢翔公司根本不可以也不應該自行派員違法前往大陸洽談兩岸航太商務-除非國家已經統一!
為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1項2款的反面解釋才認定,國營事業機構不得聘僱大陸人民擔任涉及台灣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職務。故而包括國營漢翔在內,依法都不得自行與大陸往來,否則將被懲處。【31】 所以2014年民營後的漢翔公司,當然「表面上」就可以先摘掉國營大帽(實際上在漢翔設置條例未作廢前,它依舊是國防科技公司),不受國營法令限制。然而有趣的是,民營前的國營漢翔公司早就在2002年派員前往大陸考察並且洽談兩岸航太商務了。
查閱立法院公報得知,2002年11月5日,立委林志隆就曾經在立法院質詢過經濟部長林義夫「…過去漢翔主要是肩負國防工業中戰機研發的工作,…另外,在2002年4月25日經建會民營化推動小組的會議上,漢翔曾提出分割事業的方式,亦即以資產作價和人民合資的方式來成立民營公司,可是漢翔發動機事業部的劉先進執行長卻早在4月18日就赴大陸進行專案考察,他為什麼要赴大陸專案考察?因為漢翔代工最大的民間公司︱美國奇異有一個China Migration計畫,他們準備將採購轉移到中國大陸,預計在5年內將採購量增加20倍,所以奇異希望漢翔能一起到大陸投資。…這不禁讓人懷疑是否因為漢翔發動機事業部要赴大陸投資以配合奇異公司,所以才急著做這樣的動作。」
更準確地說,多年來官方一直都默許具有國防科技特殊背景的台灣國營漢翔公司,持續和大陸航太業界進行商務交流。2008年4月14日,漢翔董事長馮世寬便在立法院回答立委丁守中的質詢坦言「接著跟你報告這兩年我對於兩岸航太業的交流做了些什麼,第一件事情,95年12月中共航太小組由李海副總經理率隊到國內訪問,漢翔公司……在物料方面……。現在已經在做了,在物料方面已經作了交流,譬如我們公司存的廢物料,他們的中航材已經幫我們在全球網路上銷售。」
其實國內外的民營化理論與實務都公認「斷舊從新、歸零起算」概念是降低成本主要目的與手段,減薪裁員則是國內外民營企業因應發展需求的常態下策,卑之無甚高論。通常移轉民營也被看作類似企業改組轉讓,以便及時或逐步進行減薪裁員目的與手段(低薪工資、高競爭力)。否則,那又何必公司化?民營化?以美國波音公司(Boeing Co.)為例,波音曾在2013年因787和747型客機研發工作逐漸收尾,西雅圖廠區便已裁員2000至2300人。2014年4月初不但又宣稱要在年底前裁掉波音澳洲子公司300名職工並且公開聲明「裁員是製造循環的一部分」!【32】 荒謬的是,報載當年漢翔參照公轉民條例條文雖然買斷「舊雇主服務年資」勉強全額補償員工年資結算金,但是薪資待遇不變(用航發薪資轉換漢翔職等)也不減薪裁員(那又何必改制)。換言之,國營漢翔掛牌後就已註定陷入薪資成本過高、競爭力不足困境(全員也幾乎無缺可佔)。
更值得注意者,誠如前述,如果1995年真的就照立委丁守中「漢翔直接民營」論點,或者1999年底真的讓漢翔依法轉型為民營公司並且自負盈虧,那麼,當漢翔連賠11年,虧掉2/3資本額,豈不應早該倒閉或依法重整?總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漢翔選擇大量進用外包長期臨時人力(如勞動派遣)來壓低用人成本替代現員工作,自然也可避免人事預算被立法院刪減。然而凡事利弊互見,類似中鋼、中華、台船、台汽轉型經驗,漢翔釋股民營雖可充裕些許國家財政,但是以往被依法監督的防弊功能,民營後也將從此消失。
我們不妨換位思考,極端地說:死豬不怕開水燙,其實「破碗破摔」往往也可能是危弱者絕處求生的無奈下策(置之死地而後生)。任何一個「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守法笨蛋文化社會,通常也很容易埋下組織近親繁殖、劣幣驅除良幣效應的三流人力素質隱患。就算目前飛躍發展、情勢看好的大陸經濟現況,官方經濟學者仍然維持國企必須「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或「剝離政策負擔」保守原則。【33】 因為「如果不消除政策性負擔,大型國企私有化以後,企業利用政策性負擔為藉口來尋租的積極性會更高,得到的保護、補貼會更多。」(林毅夫 2014) \ 假設查閱並對照2003年期間,一些與台灣國防科技、漢翔公司陷入困境有關的國會問政內容,可能就會更加質疑如今拍賣漢翔過半公股的荒謬與反智,進而有股莫名感觸。譬如,其前立委顧崇廉當年就曾經在立法院質詢國防部副部長陳肇敏「…國防工業部分絕對不能讓他們自負盈虧,…但國防工業不能營利,如果我們自己今天能夠建造潛艦、飛機,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將大不相同,….建議研究五年內… 一百億支持漢翔,空軍所需的飛機軍備也由漢翔來承製,做不出來的則由漢翔負責,….否則光要人家來提升競爭力且自負盈虧,試問哪位董事長會帶著錢來做這種事情?…」立委李桐豪更為坦率,直接當面向國防部陳肇敏提出預警:「….不要忘了蔣經國總統之前的蔣中正總統時時都將國防和工業結合在一起, 千萬不要忘了這點,台灣的工業必須與國防結合在一起,否則台灣根本就只能靠美國,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建議,乾脆放棄國家名義,讓台灣成為美國第51州算了,這樣可能還比較簡單一點。」信者恆信;如果不因黨廢言並且排除媚外或去中國化偏見,將很容易發覺2014年7月30日立委管碧玲的質詢內容,原本就是任何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政府、人民所應有的國民基本常識:「…當你沒有了國營的國防航太工業漢翔公司時,有誰會跟你接案去為你這個國家的航太升級來服務呢?只要中國一干擾,哪個國家、哪個公司敢接你的案呢?你就維持一個百分之百國家資金的漢翔,即使是秘密研究什麼計畫,那也是我們國人的期望啊!」。然而從2003年至今早就過了10年,國防外包和軍購預算相對排擠的現實情況卻也無情回應了讓人汗顏的答案,感覺上,就像雖然大家已經挨了一記悶棍卻依舊無感而自我感覺良好。【34】
不堪台灣半盲社會迷信企業化民營化主義長期指責,以及每逢虧損便遭全民誤解或百般嘲諷,如同國營政策祭品般的夢魘。漢翔公司坐享國家投入4000億資產,建立品牌後立即賤價標售,毋寧甘為國際ABC航太集團OEM代工廠商之舉,也就不足為奇了!
------------------------------ 21 粗略統計,台灣1987年解嚴到2005年期間,18年內選舉費用就已高達千億台幣,如果再加上6年支出,原可用在台灣社會民生經濟發展的選舉經費,又何止於此? 事實上任何選舉活動和經費都沒有生產力可言,企業更可能因為參與選戰過程而減產。以每份便當80元(饅頭1粒15元)為計,這也足以說明,多年來官商財團原可用在合法營利或救助貧弱的金錢,全都移作沒有正向產值的政治選舉經費! 22 例如麥寮風力發電案程序違法(因全案16億6,700萬元必須事先送董事會核議)。這35項決議內容都頗為專業而具體,諸如:「漢翔公司97年3月21日董事會以5分鐘時間通過「翔展計畫」約100多億之IDF器材採購,本案在總統大選日前一天通過,懷疑有嚴重不法(如收回扣等),該案必須立即停止。97年度民用飛機虧損更再增加6,142萬元。漢翔公司應加速檢討民用飛機業務的去向,為國庫持續虧空提出因應之道。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急速擴增業務範圍,而其增加之業務,多與本業無關。因年年虧損,中捷航太公司營運資金出現龐大缺口,然兩國民間單位已無意願參與投資,經洽談後決定辦理解散清算,累計投資之9億餘元全數耗盡,建議漢翔公司應徹查相關失職人員,並審慎檢討其他合作計畫,避免虧損持續擴大」等等(詳立法院公報內容)。 23 請參閱2011年6月1日《聯合報》社論、2012年7月4日《經濟日報》社論。 24 請參閱2005年10月8日《聯合報》社論。 25 2009年行政院為矯正二次金改缺失,曾經主張未來金融機構公股將不再釋出給特定人,而要採全民釋股的方式讓全民共享,以免遭民間財團併購,但此一政策也因為隱藏鄉對風險,而立即被社會輿論合理質疑、反對並且公開指出:「若政府要全民釋股,則不只股權分散,為了考量很多人的財力及承擔風險的能力,股價必然打得比一般市價還低很多。因此全民釋股和把大量持股標售給特定對象相比,必然會使政府收入大量減少,也就是變成賤賣國家財產。而這樣賤賣國產卻不能避免金融機構最後仍被財團控制的弊害。當政府把持股釋出之後,想取得經營權的財團就可以在市場上收購股票以取得經營權。但因股權已經分散,所以財團可能只需要甚小的持股比例即可取得經營權,控制金融機構龐大資產,很可能助長經營者謀取私利乃至掏空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表面上可由全民釋股獲利的人民多半也未真正獲利。那些最窮的人根本沒錢參加釋股,因此無法獲利。有些人財力有限,買到釋股後只要小漲一點就趕快賣出,獲利也有限。而由於取得經營權並不需大量持股,因此並非所有人民都能高價把股票賣給想取得經營權的人,所以賺到高價差的人民可能不多。而取得經營權的人若未規矩經營,受害的更是全民。所以全民釋股從外行人來看好像是給人民利益,實際上是把原來就屬於人民的財產間接低價賣給財團,而且還可能讓壞的財團進一步把其他股東乃至存款人的財產掏空。」請參閱2009年11月22日《經濟日報》社論。標題:「全民釋股恐為虎作倀」。 26 請參閱2013年1月10日,台大教授何明修投書《蘋果日報》,標題「國營工會如何贏得支持」。全文針對近年國營事業如同過街老鼠,在油電雙漲、薪資倒退後的當下,國營員工年終獎金被立法院用大砍28億預算手段來修理這些「貴族勞工」,順應民意乙節,提出理性批判與思辯。何明修教授認為:「…的確,國營事業每次招考總吸引許多渴求穩定的社會新鮮人。然而,除節省一小筆國庫支出,將一群較優渥的受薪者勞動條件硬拉下來,對其他廣大的受薪者與納稅者,這會有什麼好處?事實上,國營事業較不血汗的工作,應該是私部門勞工都享有的權利;如果這樣的勞動條件被批評為不切實際的高標,那麼現實只有可能進一步向下修正。…國營事業工會要贏得社會支持,重拾「工運社會化」的路線才是王道。只有為廣大受薪階級爭取權益,與各種公民團體對話和合作,國營事業員工的待遇才不會被認為是少數人的特權,而是提升台灣勞動者尊嚴的助力。」 27 與一般採用股份制的國營企業略有不同。1949-1987年的日本國有鐵道是將原由鐵道省(政府機關)經營的國有鐵路事業,改成獨立利潤制的公共事業形式法人機構,背景則源自二戰後,40萬鐵路工人從海外返回日本,被安置在國有鐵路系統。職工退休、養老預算則讓國鐵巨大財政黑洞。民營後,JR為保證列車準時到站,對司機前制規定。如司機到達時刻誤差過多,將會接受「暴力的」再教育(例如關禁閉,撰寫或抄寫與所犯錯誤無關的文章,被數名管理者辱罵以 及削減工資等等)。該再教育制度承襲日本國鐵時期。日本媒體在反思時將矛頭指向國鐵民營化,認為國鐵民營化之後一味地追求服務保障和速度,而忽略安全。為了重新贏回民眾信任,JR西日本不斷表示出謹記不再犯錯的態度。 28 學者陳長文為此公開投書,標題「天堂不撤守-國營事業暴殄天物 應積極民營化」請參閱2014年3月10日《中國時報》。 29 2003年8月20日,理律法律事務所完成〈已民營化事業(政府持股20%-49%)公股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角色探討〉書面報告。請參閱國發會網頁或2003年,〈已民營化事業(政府持股20%-49%)公股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角色探討〉,理律法律事務所。 30 2014年7月30日漢翔民營化競標拍賣,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請相關部會進行漢翔民營化專案報告,包括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及管碧玲、陳明文等多位民進黨立委認為,漢翔民營化違反程序,因為先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在「漢翔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釋股,立委認為漢翔民營化前,未跟立法院提出相關報告,直指經濟部賤賣國產。經濟委員會主席林岱樺彙整立委意見,裁示漢翔應確實遵守立法院所做決議,立法院未審議通過前,漢翔不得辦理釋股、民營化作業,2014年7月30日起,禁止徑自進行釋股,含競標拍賣、公開申購等作業,不得辦理之,公告應撤回。(請參閱 2014年7月31日自由時報 、2014年7月30日聯合財經網) 31 兩岸條例部分條文罰則不輕,諸如第15條全面禁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違者將依第90條「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500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至於兩岸民間合作亦嚴禁涉及政治及國安利益;例如第33-1條第1項1款即載明「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違者依第90-2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第90-1條也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3年之公務員,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不具備前2項情形,違反第33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33條第4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32 澳洲子公司是波音是北美以外第二大製造據點,員工近1300人,負責產製飛機機翼零件,包括787夢幻客機。(請參閱2014年4月3日,中央社新聞) 2013年波音公司大幅裁員時即指出「波音商用飛機集團」(BCA)將資遣大約800人,其餘則以自然縮減、調職和遇缺不補等方式裁員。裁員部門主要在西雅圖廠區。新聞標題為「波音將裁2300人 西雅圖廠最慘」。(請參閱2013年3月23日《聯合晚報》報導) 33 林毅夫認為;「對於大型企業,不管國有還是民營,所有者和經營者必然分離,要避免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需要由公平競爭的市場來提供經營者經營好壞的充分信息。所以,他認為:“大型國企的改革首先要剝離政策負擔,如果剝離了政策負擔,在公平競爭的市場中,國企經理是否有能力、是否經營得好、是否盡心盡責,可以從企業的實際利潤和市場的平均利潤的對比中充分顯現,這樣國企也不一定經營不好。反之,如果不消除政策性負擔,大型國企私有化以後,企業利用政策性負擔為藉口來尋租的積極性會更高,得到的保護、補貼會更多。”」請參閱2014-08-26 08:02 北京新浪網報導。 34 請參閱第5屆第2期第14次全體國防委員會議:2003年《立法院公報》第92卷9第期 國防委員會紀錄。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