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簡榮宗律師、陳奕全專員
肆、台資金融機構西進之契機
隨著兩岸金融業務的開放,至今成功在大陸取得批准設立分行之業者有十家,其中已開業者七家,然均僅處於起步階段。在這樣的情況下,台資金融業者面對競爭已十分激烈之大陸市場,如不儘快找出自己的市場定位,長久觀之,恐難走出屬於自己的一片藍海。
然而契機仍然是存在的。在前述中小企業融資不易之困境尚未解決之現下,或許台資金融機構可先將西進後之短程目標,放在如何協助台資,甚至陸資中小企業安然度過資金危機,再進一步發展出自我特色。就此,本文對於西進之台資金融業有以下方向性建議:
一、發揮台灣經驗,廣設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於台灣產業結構之關係,台資金融業對中小企業之放款覆蓋率,較諸大陸金融業者為高,對中小企業之徵授信及債權回收較有經驗。且台灣有較為完善之中小企業輔導機制,銀行並配合政策成立諸如中小企業融資專區等等,台灣經驗實堪借鏡。邇來大陸已開始參考台灣中小企業融資輔導機制,民間亦已開始廣設中小企業融資平台,故台資金融機構應可發揮在台承做中小企業放款之經驗,加強對中小企業之服務,以期在中小企業之融資市場上取得領先地位。
二、成立融資租賃公司
由於中國政府對於外資銀行承作人民幣業務仍有諸多限制,然對於租賃業卻無如此嚴格之限制。是故台資金融機構西進成立租賃業,是目前相當盛行的選擇。融資租賃公司能夠協助中小企業,同時兼顧獲利之模式有四:
1.承做應收帳款之保理業務,能夠有效協助中小企業將應收帳款轉化為可用資金,當然此間的收益也較傳統放款業務更為豐厚;
2.依中小企業之需求,購置所需機器設備再行出租予該中小企業,以融物代替融資之方式,解決台資中小企業無力購買生財工具之難題,同時亦能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
3.對於擁有機器設備卻資金短缺之中小企業,得買入其機器設備,並租回予中小企業繼續使用,以滿足中小企業之資金需求,同時賺取穩定租金。
4.與製造、銷售機器設備之廠商合作,以代銷、代租之方式協助拓展機器設備之銷售,收取代銷貨代租費用之餘,同時可滿足中小企業之設備需求,並鞏固客源。
截至2012年8月為止,已有10家金控公司、2家銀行與3家專業租賃業者於大陸成立租賃公司,故各台資融資租賃業者宜注意營業範圍,勿過度重複集中於同一地域或業務種類,以免造成市場分食之狀況,反蒙其害。
三、成立融資擔保公司
融資擔保公司之角色,為銀行與融資企業間之擔保人。簡言之,即擔保人與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代履行。此種合作模式可創造三贏之局面:銀行可安心對中小企業放款,賺取利息;中小企業可取得所需資金;而融資擔保公司則能賺取手續費。
融資性擔保公司於過去十年迅速發展,所扮演金融中介的角色也愈加吃重,惟因長期處於主管機關不明,且未受重視之灰色地帶,故造成少數不肖業者非法放款、超收利息之情形。邇來中國政府已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開始雷厲風行,對於融資擔保公司採取嚴格之審查監督標準一般認為,在監管機關之大力整頓下,融資擔保公司之獲利空間將會壓縮,且可能會有一半以上的業者面臨合併或倒閉之下場。惟透過這樣去蕪存菁的淘汰程序,仍能生存於市場上之融資擔保公司,勢必會更加生機蓬勃,獲取更高的經營利潤。
四、成立商業保理公司
除了銀行本身及前述融資租賃公司營業項目下保理業務外,由於實務上眾多的中小型供應商或出口企業亦仰賴商業保理公司進行融資,故中國商務部於2012年6月發佈《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以及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
事實上,銀行的保理業務與商業保理公司存在著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例如,商業保理公司通常規模較小,其雖可用自有資金買斷應收賬款,但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也可能將應收賬款打包後再轉賣給銀行,從中賺取利差;而銀行也可以較低成本進行由保理公司轉來的應收帳款。因此,從豐富保理市場、服務客戶更多需求的角度考慮,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合作,將充分發揮各自優勢。
五、成立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範、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依國務院常務會議2012年4月確立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十二項主要任務,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以及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被業內視為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改革的重要突破。
六、參股村鎮銀行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村鎮銀行可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以及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村鎮銀行還可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目前台資金融機構中,第一銀行已公開表示年底前將赴大陸合資成立1至2家村鎮銀行。
伍、小結
近年來,大陸政府對於扶植中小企業方面立有諸多政策與法規,舉凡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等,另中央、地方出台相關的意見、通知亦不勝數。而對於台資中小企業,大陸更是多次重申不會將之排除於相關優惠政策之外,並將以積極措施來緩解台資中小企業之融資難題。
在這樣的環境下,西進的台資金融機構應抓準機會,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為目標。然而,在金融機構西進初期,無論設立分行或子行所能承做業務範圍均屬有限。在此情況下,不妨在主管機關許可之範圍內,考慮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或參股村鎮銀行之方式,以創造新的商業利基。
隨著近日兩岸簽署的投資保障協議及貨幣清算協議,我們合理期待,未來兩岸政府將更加開誠佈公,鬆綁不合時宜之管制法令,推動並落實互利之政策,則在此情形下,台資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或將互蒙其利,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