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
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又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之認定問題,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審核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另確定判決所載之理由矛盾,必致適用法令違誤,而屬於判決違背法令,或其理由矛盾,雖未致適用法令違誤,然對於確定判決仍有若干影響,屬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方得提起非常上訴;若其理由雖有矛盾,但尚未致適用法令違誤,且對於判決不生影響者,自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