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不是因為政治或公眾人物較高退讓原則,就排除評論者完全免責責任,仍然要注意下列事項:
(1)與個人無關者不得免責連結評論隱私或個資,就算出於公共利益監督也要善盡查證義務。
(2)隱射性用語非出於評論,而係出於主旨以外明顯誣衊侮辱意旨者,仍應負起該言論相關法律責任。
(3)評論引起公眾注意,並不代表絕對合法性或正當性,仍有涉及「教唆(實務上可能不好針對網友而發生困難?)或煽惑他人犯罪,而可以獨立處罰」,至於政治及公眾退讓到什麼(最低)程度?【1】不得假借媒體或網路,在當事人抗議後仍故意散播;【2】告訴乃論罪對(網路)言論是持續犯罪中的話,到停止前是沒有6個月告訴乃論期間的時效限制;【3】虛構評論情節是否屬於推(臆)測情節,應以邏輯上可受推論為範圍,否則仍應負起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