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與一位有夫之婦,因為在網路上認識,進而發展到一夜情的糾纏。某日,倆人約會時婦人因晚回家,受到丈夫的質疑,為了平息丈夫的追問與疑慮,遂向丈夫謊稱是受到性侵害....。
案經丈夫陪同婦人向警方報案後,檢察官也傳訊婦人所指之被告到庭調查。被告男子庭訊時提出與婦人在網路上通訊的電子郵件「情書」,才解開了這位婦人的謊言,顯示被告男子與婦人是在倆相情悅下發生性的關係,被告男子對婦人並無施以強迫手段。因此,檢方認為被告男子應以不起訴處分。
〔故事還沒結束〕,婦人之丈夫得知實情後,遂改以被告男子明知與有夫之婦往來發生超友誼關係,係觸犯通姦罪而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7條);而婦人也因為編造謊言,使被告男子受有刑事訴追之虞,觸犯「誣告」罪嫌(刑法第169條)。
通姦罪再經調查,被告男子又稱「伊與婦人僅有愛撫,並無性交」,根據相關證據使檢方相信男子所言,認為被告男子與婦人因無性交,並不構成通姦....(依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須通姦者有性交行為,始足構成)。
〔故事還沒完〕,婦人的丈夫因此事,嗣對婦人提起離婚訴訟(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於訴訟同時一併請求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夫方(民法第1055條、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婦人也因此而失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