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姓男子被一名女子控訴,指稱他涉嫌性侵害、恐嚇及誹謗、毀損,並該女子(有夫之婦)拍攝裸照長達十多年....。
案經檢察官受理後,查出男子與控訴的女子有十二年的親密交往期,自稱受害的女子並租屋供陳姓男子居住,以作為兩人幽會的處所,事實完全與女子控訴之內容大相逕庭。檢察官根據這些事實判斷,認為客觀上看不出陳姓男子有加害於該女子之行為,或以脅迫手段危害要挾女方之情形,認定這是一起屬感情糾紛案子,因而對陳姓男子所涉罪嫌為「不起訴處分」。
<解說>
控訴他人應有「確實之證據」,即便一時無確實證據,必須透過司法機關加以調查者,對於控訴之內容,亦須有「合理之懷疑」。既無證據,又非合理懷疑之控訴,控訴之內容純係子虛烏有捏造者,即屬涉嫌「誣告」。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者,凡捏造不實事項而向有權受理之機關為申告之行為,不論係以報告、檢舉、舉發、告訴、告發或自訴之形式,亦不問是否以自己之名義或匿名方式出之,均無所限制。
在這一則案例中,女子因感情因素與男友爭執後,心生不甘願之念,而出「誣告」之下策,捏造事實,以男友為被告向檢察機關申告,依法係觸犯「誣告罪」。
愛恨只是一線之隔,宛如走在平衡桿上,要往那一邊去思考,或走在中間,或掉在平衡桿外,全在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