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光碟名單的受害人?--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也保護不了
您有沒有發現,自從一個E-MAIL帳戶使用很久之後,莫名其妙的垃圾信件就會特別多,無庸置疑的您的E-MAIL帳號可能被出賣了,被誰賣了也無從查起,每天要去刪這些沒有營養的廣告信,就得花一些工夫,因為一個不小心的連貫動作,還可能將其他重要訊息給一併惕除了,實在令人困擾。
最近作者收到許多「賣E-MAIL名單光碟」不請自來的推銷客,聲稱全國第一、全國最多、或是百萬名單,另人懷疑其名單取得的適法性與否,不過,如果真是百萬筆,大概購買者也無法一一查對其真實性,難免讓人覺得有灌水之嫌。
到底這些人是如何取得這麼大量的名單?技術上我們暫不討論,如果有讀者願意提供專業意見,非常歡迎(歡迎來稿)。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規定「個人資料(包括E-MAIL)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從您我收到的這些不請自來的廣告電子郵件中可以發現,發這些廣告電子郵件的業者,都忽略了收信人的感受。
雖然,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是蒐集者該如何處理所蒐集而來的個人資料,但是,您我所收到的資料有可能是(1)合法蒐集者賣給業者(2)電腦駭客透過網路滲透竊取而來(3)業者向不法竊取者收購。
以第(1)情況而論,蒐集業者將可能違犯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輸出」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的有期徒刑。第(2)情況,駭客係進入系統竊取E-MAIL名單,事實上雖然沒有造成原系統的的電磁紀錄短少,但是「進入複製」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妨害秘密」罪;第(3)情況,購買者買入名單的行為,既與蒐集者地位同,如有損及他人利益者,一樣要受到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或負賠償責任。
至於,發廣告信是否會損及他人利益?論者間尚有爭議,如果用「騷擾」的概念,或許這些發廣告信的業者,一個也跑不掉,因為買來的名單幾乎都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對受信者而言,就像是不斷打電話來,感覺在聽筒的那一端一句話也不說的那一種不受歡迎的困擾。目前有些業者寄來的電子廣告信件中,會先向受信者告知是廣告信,或是先「SAY SORRY」,但無論如何,都無法消去他們「不當使用」「違法蒐集」的事實。
雖然,目前這些發廣告信的業者,都是以偷偷摸摸的方式進行,因為他們的名單都是違法蒐集而來的,而且,業者的做法都是以打代跑方式發信,很難抓得到他們,不過,我們還是要在此譴責這樣的行為。因為,他們的不正行為,雖名為利用網路行銷,事實上卻可能製造反效果,破壞及阻礙了正常使用者的環境,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讀者們,如果你們所知的親友當中有這種人,您可以也會是將來被出賣的一員,因為輪迴的邊際效應,加上惡性循環的道理。
作者簡介 |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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