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贊成鼓勵危險駕駛之檢舉魔人而裁罰
行政法也應該有禁止人民權利(力)濫用原則適用,而去違法鼓勵以自己在現行不得用取締專業用的一般行車記錄器,在危險近距離追車及逼車,以進行其對特定或不特定人民,來攝影或拍照車牌以作為違規行為檢舉舉發行為,以此舉已涉及公共危險罪犯罪行為而不宜鼓勵,來說明可以利用行政法不適用毒果樹理論來惡意處罰他人,且以拍照影像或鑑定行車記錄器是否屬於行車安全距離,根本是為了鼓勵檢舉魔人,在規避是會浪費訴願行政資源鑑定必要性的影響裁罰效力結果,如是甚至可以是牟取不法利益,而鼓勵交通違規裁罰人員圖利此類檢舉達人顯然是不值得鼓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