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煽惑他人犯罪或是教唆看法
(1)不特定對象與特定對象,與可得特定對象的區別。(2)教唆以特定犯罪為適用範圍,煽惑他人犯罪則為不特定犯罪為適用範圍,與煽惑他人作可得確定犯罪行為的區別。(3)至於煽惑他人犯罪是否以達成目的為必要(結果犯),是二者在舉動犯與結果犯,在同樣是形式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在煽惑他人犯罪的發生結果犯的實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