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優先購買權妥當嗎?
(1)房屋土地分別共有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屬於「建物空間約定專有」時,是否屬於排除共有土地建物優先購買權的特別法律規定問題?
(2)建物優先購買權是法律鼓勵同時成立二個物權買賣契約,還是不可以讓前購屋者成立屬於無效物權契約之法無明文禁止規定下,可以另以是否成立一屋多賣的雙重物權契約買賣處理模式的爭議?
(3)法拍屋的沒有宣告破產別除權下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因為未申報參與強制執行類推參與分配申請而無效,代表優先購買權並非當然屬於直接成立法定物權契約,以及是否必須履行撤銷程序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