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慰撫金修法請求權範圍看法
夫妻離婚慰撫金只就一方已出力部分衡酌保留分配請求權,但未就未來子女監護部分給付之規範,卻未就有侵權(配偶權)行為一方之賠償請求權加以特別法規定法源,而反而留下修法限縮在狹義婚後共同財產慰撫金部分,卻因為免除婚前財產孳息分配請求權規定,而無法取得完全給付的包括性的限縮無過失一方的請求權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