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免婚前財產孳息分配看法
(1)非不動產孳息的常助主物效用以外的部分,仍然是屬於婚後共同取得財產,還是修法後是特別法規定限縮這個民法物權的適用定義範圍?(2)動產(現金)部分婚前財產在支付贍養費包括(離婚)請求權部分,是否是屬於切割婚前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例外契約約定問題?(3)夫妻共同財產剩餘財產請求權,是否屬於婚前財產孳息的未納入像股票股本的切割現金股息(利)這一部分的請求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