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看法
(1)夫妻共同財產制應該是公同財產,依據契約約定或是事實關係,用來決定分割為分別財產及分配。(2)侵害配偶權是構成分割夫妻財產制分別共有剩餘財產分配原因,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財產內容,對於違約的請求權分割的獨立分割權利內容限制的爭議?(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否應以保護財產名義所有人之基本權利前提下,計算其額度及差額所剩下的分配請求權利的限制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