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幼兒園不是國賠公務員看法
國賠的公法義務的過失責任,就算在公設幼兒園,也只算是「營造物」,並不完全算是國賠法「公共設施」,而該受僱者更不是狹義的公務員任用法的機關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也要至少符合公設機構而有公權力標準,幼兒園照顧幼兒業務並不是公務員的公權力行使範圍,要請求國賠在法律上是有困難的,還是指望設立幼兒意外險保險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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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告訴您們一個法律觀點:幼教老師的一般注意義務與特別注意義務,如果在勞動契約書沒有特別約定,或是屬於特別證照才能實施或履約者,在是否屬於契約外特別注意義務的法律問題了,否則誰負擔得起過失致死罪的刑事法律責任呢?刑法對普通過失致死罪的注意義務課責,除了要有契約連結注意義務課責要件的因果關係外,是不能以特別注意義務法律責任不具備而課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