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案禁止法官審理違憲案病了嗎?
英美法賦予法官衡平權力是法官造法,大陸法是法官限制授權的依法審判自然不能相比,尤其是這一任司法院長及大法官,居然作成法官只能停止審理申請釋憲,而不能作出解釋憲法的相當法律限制作法,但是這代表法官沒有停止審判釋憲或被駁回時,違憲不能作為上訴及再審理由,而釋憲實務最多適用個案,而且是立法行為不溯及既往時,那其他人還有司法受益權的司法正義嗎?而這些法官都是明知而因為制度而要強制您接收司法訴訟虐待,這樣的大法官釋憲案還有司法正義與人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