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害人訴訟參與幾個看法
(1)國民法官是否捨棄被害人被害事實證據,而還需要證據調查問題嗎?尤其是以侵權行為存在舉證責任移轉為前提下的犯罪。(2)刑事訴訟參與除非提出自訴參與,否則只是關係人或證人關係而可以被質問,試問被害事實還可以在反證外的人身攻擊或質問嗎?(3)刑事訴訟為何被告沒有上訴權?為何對檢察官不上訴沒有申請再議權?為何移送法院後就沒有違法不上訴相當不起訴罪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