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人沒有大樓房屋共有基地上房屋優先購買權
(1)(共同)適用損(惡)鄰條款的共有基地大樓住戶。
(2)大樓基地共有人買賣房屋,未土地登記經共有人多數推定同意之書面繼受物上登記優先購買權權利,而要成立優先購買權債權契約,在沒有成立書面雙務物權契約下,法律是無法以損害當事人權利強制成立債權買賣契約的。
(3)具有物上抵押權房屋移轉或承受房貸契約買賣房屋,因為買賣契約附加抵押權契約時,並不屬於優先購買權實務吸收條款,且因為轉貸利息增加差額是消耗費用,主張優先購買權是房價一部分支出時,並無適用所得稅的房貸利率抵扣規定,是無法作為優先購買權在自住而非投機增值,在撤銷權或侵權行為時效消滅時間限制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