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審理舊制繼承債務看法
未依據民法新規定申報財產清冊之限制繼承,在新制審理中是否繼續適用舊制概括繼承的限制或無限責任爭議?(1)新制是否屬於舊制請求權時效,因法律規定消滅權利而取消,而成為新時效消滅抗辯權發生事由爭議?(2)繼承概括無限債務是類推或準用債務讓與規定,因無法取得繼承債務人書面讓與及概括承受契約而無法發生繼承債務效力的爭議?(3)因為是否在法院訴訟中應訴或承認概括繼承無限債務,是屬於法院書面認諾要件,法院自不得據以認定及裁判為概括繼承及無限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