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 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
第一章 土地正義
第四節 自然法則於土地正義之應用
貳、自然法則於土地正義之應用
四、土地正義多元涵義之定義及其可能面向
(五)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理性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理性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基於多元自然法則及弦道自然法則之弦道契約理論,國家須在「多元社會,多元意見」之事實下,為實現「尊重包容多元、滿足多元」之內涵,須建立一個理性思辯的空間及理性和諧之對話機制,使多元意見,能在此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充分表達及完整陳述,並於以因果自然法則「知因果」之前提及以守一自然法則「統一、平等、平衡、調節」之?涵、??自然法則「適當、滋養」之內涵、多元自然法則「尊重包容多元、淌足多元」等?涵為天枰支點,達成某程度之一致性(即某程度之共識或公平之合作條供),使天枰之兩端或多端,維持某程度之和諧狀態。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什麼樣的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才足稱理性?什麼樣的對話機制,才足稱和諧?
2.建構理性思辯的空間及理性和諧之對話機制,涉及憲法所保障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之程序權與實質權,故又如何平衡或調節「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之程序權與實質權」與「前揭五大自然法則」?
3.其他面向:例如如何消除土地政策及行為,有關溝通之障礙等。
(六)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公共利益的考量及環境承受力的衡量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理公共利益的考量及環境承受力的衡量,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須考量公共利益及衡量環境承受力(此環境郃力即環境承載力)。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該土地政策或行為,涉及那些公共利益、私利?這些公共利益與私利間,又如何以前揭五大自然法則去平衡、調節?
(此部分,可參柯于璋、林建君著,我國都市更新利益與分配正義之分析一文;本文,發表於2016年TASPAA線上學術研討會議)。
2.該土地政策或行為,對當地或途徑之地球自然環境之衝擊或影響,是什麼?這些衝擊或影響,在項目、程度、量、質及範圍等上,又如何用那種標準、基準、方法或程序,界定或量測或研判之?在環境影響等相關法制層面上,又如何以前揭五大自然法則,完善其不足?
(此部分,可參劉翠溶著,環境承載力之探測一文;本文二稿於2004年4月21日於清華大學永續發展與能源研究演講系列演講)。
3.其他可能面向。
(七)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反向適當滋養及其他多元涵養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反向適當滋養,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人須反向以適當的量及質,去滋養地球自然環境,而非純由地球自然環境滋養萬物。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人該如何在法制上或個案上,反向適當滋養?其程序上或實質上,又該如何?
2.目前,實務上的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等,是反向適當滋養之範疇或屬其他尚未發現之多元涵養的範疇?即反向適當滋養之適用範圍,該如何界定?
3.其他可能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