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東協-中國自貿區結合原產地規範看法
(1)屬於以原產地放寬定義東協各國要求使用及保護,對於使用本身一部分基本工業原料貿易組合的產品標示權利的選擇權作法。
(2)「原產地」表示可以在東協任一國只要與盟外簽訂有利FTA,就可以合作只要使用該國一部分原料,就可以選擇轉換標示該東協國家產地名稱出口,以原產地貿易報關(規避高關稅及)出口爭取有利的零關稅或低關稅待遇。
(3)此是否形同實質關稅壁壘,是美國投資東協出口美國優惠關稅產品同一適用上,是否屬於WTO的排除東協+6以外國家(臺灣)的不公平貿易:
【1】是否屬於WTO促進自由貿易及公平貿易,在適用關稅公平貿易的差別待遇問題。
【2】由於ITA零關稅貿易是沒有影響,故多數只是適用傳統(工業)貿易產業,在東協較少此類輸出貿易產業下,勢必成為杯葛臺灣鋼鐵等傳統產業,及IT業使用原料的原料業輸出市場,而反而有利中國原料鋼鐵輸出東協及轉口美國。如果臺灣沒有建立IT產業一條鞭競爭力,臺灣就會面臨經濟沒有競爭力的崩潰問題。
【3】也就是說臺灣ITA經濟在2019年RCEP+6會議的「原產地」決議生效實施後,臺灣沒有靠中國的協助貿易維持,或是有其他策略與方法面對時,就將面臨經濟傾中及依賴的2020年總統大選局面被操控及改變局勢。臺灣可主張:
《1》原產地是否要與專利權授權書實施地一致的法律爭議,是信用狀在國外智慧財產權發生地在課稅權流失的大部分稅捐損失的不利因素。
《2》跨國組合專利權目前並無跨國合作成立的法源依據,而形成形式上是沒有專利權的成立與法律保護價值,會讓侵權行為競爭者在此時有機可趁,而失去智慧財產權貿易保護的法律目的。
《3》日本在CPTPP的零售、物流與資訊協議,將因為東協原產地定義放寬,而使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律的產品製造國責任,制度上無法即時轉化為不同的「原產地國」定義國,而在法律適用上發生難於適用有效國際法法律,或是形成法律真空狀態的貿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