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
第一章 土地正義
第四節 自然法則於土地正義之應用
貳、自然法則於土地正義之應用
四、土地正義多元涵義之定義及其可能面向
(一)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
故可能有下列面向:
1.土地非因努力或投入成本等之漲價歸公問題。
2.使用土地所生公害,其負擔及義務之問題。
3.土地開發中,所涉鄰損及地球自然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等問題。
4.嫌惡設施之選址問題。
5.一般徵收中,路線之選擇及地球自然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等問題。
6.區段徵收中,扺費地位置之分配問題。
7.市地重劃中,公共受益費負擔、公共設施甪地負擔之分配問題。
8.其他面向:例如都巿更新此面向;又如效益最大化及最小扺抗路徑等所生之土地不正義。
(二)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參與正義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參與正義,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國家須允許並建搆適當之程序,給予人民對等參與之機會。
故可能有下列面向:
1.國家應該建構什麼樣的人民參與程序,才叫適當?目前,法律層面上,所稱之正當法律程序,是否足達適當?
2.國家應該給予人民什麼樣程度的參與機會,才叫對等?目前,法律層面上的草案預告制度、說明會、公聽會等之中,人民得參與之方式及程度等,是否足達對等?
3.其他面向:例如「決策結構不正義、過程不透明、未納入自決原則、勿略決策權力和權威在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把決策影響之重要關係人排除在外等,所生土地不正義」(請參石慧瑩著,在論環境正義的多元涵義一文中,頁111所提Young之主張;該文,刊於應用倫理評論,第63期,頁101~122)等面向。
(三)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承認正義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承認正義,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在個人與個人間、個人與共同體間、不同共同體之間,在平等基礎上之相互認可、認同或確認(請?石慧瑩著,在論環境正義的多元涵義一文中,頁112所提歐陽英之見解;該文,刊於應用倫理評論,第63期,頁101~122)。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土地不正義,來自於那些系統性地貶低某類人的制度性規範?在前揭五大自然法則下,又如何消除此種因制度性規範所生平等基礎之不相互認可、認同或確認?
2.土地不正義,來自於那些貧窮及種族等因素?在前揭五大自然法刞下,又如何消除此種因貧窮及種族等因素所生平等基礎之不相互認可、認同或確認?
3.其他面向:例如主觀的地方認同等。
(四)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平等主義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承認正義,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土地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在個人與個人間、個人與共同體間、不同共同體之間,實質上及程序上均須平等。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土地相關之程序不正義及實質不正義,來自於那些系統性地貶低某類人的制度性規範?在前揭五大自然法則下,又如何消除此種程度不正義及實質不平等,使之平等?
2.土地相關之程序不正義及實質不正義,來自於那些貧窮及種族等因素?在前揭五大自然法刞下,又如何消除此種程序不正義及實質不正義,使之平等?
3.其他面向:例如此平等,是形式平等或實質平等?又如承認正義與平等主義間之差異或類同?平等主義與參與正義之交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