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
第一章 土地正義
第四節 自然法則於土地正義之應用
壹、自然法則之概述
二、各自然法則及其緣起、內涵、應用(此部分可參自然法則第一講)
(四)秩序自然法則下之弦道自然法則
1.弦道自然法則之緣起及承認
弦在樂上,則生音;
弦在弓上,則生脅;
弦在月上,則有蝕;
弦在圓上,則無限。
弦,指的是兩點連成之線、索、絲等。
在宇宙內、地球自然環境、人世間及人身上,到處可見其影子。
而且弦與萬物適合結合時,有著無限的可能。
又在累世因果心法中,對話見悟後,自然法則之總和,即是老子所曰道(老子所曰物質混成,即所謂混沌)。
換言之,「弦」如為自然法則,即為道之一部分。
故謂弦道自然法則。
2.弦道自然之內涵
弦道自然法則之?涵,包含「二點連成一線、一絲或一索」「弦與其他萬物適當結合,會產生無限之可能」等。
故其除為「創造之因(例如弦在樂上,則生音)」及「毀滅之因(例如弦在弓上,則生脅)」外,也包含著以「弦(二點連成一線、一絲或一索)」維持秩序之內涵。
3.點及其強化
每個人,均是獨一無二的;在累世因果心法,也是如此。
個人在累世因果心法中,是至關重要的。
(1)國家,實為錯綜複雜,且交錯糾結的「眾弦」,所構築而成。
而家庭,也是眾弦所構築而成,只是沒有國家那麼錯綜複雜而已。
而個人是兩點成一弦中的點。故個人是國家與家庭的根本。
(2)弦,與其他萬物萬事適當結合,所生弦力之強弱,實與「點之強弱」、「點與點間之連結屬性」、「點與點間之對話情狀」等息息相關。
故身為點之個人,不論是為了自已或家庭或國家,有必要加以強化。
即
A.內三心(觀心、理心及制心),使自已心處安然,得客觀、理性、中性處理日常事務。
B.降低慾望、放下執著、對話見悟及日常印證,使自已心境得以提升或增進。
C.提升自已之專業能力,蓋專業能力,有助於面對問題(含知因果)、處理問題。
D.增進自已的社經地位。
E.與家庭其他成員,建構良好、和諧之對話管道;如其間弦鬆了或快斷了,記得要趕快修復。
F.發揮個人在家庭內調節或平衡功能;當家庭成員,分?處於天枰的兩端時,記得把自已當做天枰的支點,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等自然法則及其內涵,使兩端達到某程度之和詣。
又自已處於天枰之一端,則應避免自已與其他點,不適當地連成一弦,或進而p適當地結合其他萬物萬事而使用弦力,使關係更加破裂。
G.個人的身體健康,在今世,仍很重要。故在修心之外,也應「修體」。
至於如何修體?則首先應從飲食、運動、睡眠、習慣等方面著手。
次則為以弦道自然法則所發展出來的「修體」方法為之(吾目前只悟及一點點,待悟的差不多,再向大家說明)。
4.弦道自然法則之弦力與權力
累世因果心法,有一特點,就是定而有所悟後,除日常印證外,會將所悟與儒、釋、道、西方哲學、宗教等?有關之?涵,相互參照,探討其異同,企採各家之長,補累世因果心法之不足。
故我們,曾介紹佛學中萬物因緣合和說、四諦、十二因緣、三世因果、性空、諸行無常、萬法皆空、中身、中觀教派之緣起論與中觀論、觀世音菩薩的耳根圓通;孔子之仁;老子之道;亞里斯多德倫理學中的平衡;洛克、盧梭之天賦人權(自然權利)、印度教三大主神、中國四象、黑格爾、赫拉克利特、泰勒斯、畢達哥拉斯等等。
今天,則將觸角,擴及到「傅柯」。
在西方哲學史之當代哲學家中,法國哲學家米歇爾.傅柯,是一個後現代主義者。
其主要思想中,有
1.權力不只是物質上或軍事上的威力。
2.權力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掌握的位置,而具一種貫穿整個社會的《能量流》。
3.權力不是一種形式,而是使用社會結構來表現一種真理,而來將自已的目的施加於社會的不同的方式。
而在弦道自然法則中,兩點構成的弦,如適合結合其他萬物萬事,則會產生「弦力」。
而這種弦力,乃指對外或對?所產生之影響力、威力及其他力之表現。
故天枰的兩端或多端,處於不和諧時,其兩端或多端為實現自已或多數集合或群體的利益,自會使原本只是的弦,再與其他萬物萬事適當結合,而產生對外或對?之影響力、威力或其他力之表現。
此時,天枰的兩端或多端的弦力,必會衝撞。而做為「天枰支點的守一、洦汘、多元等自然法則」、「天枰兩端或多端溝通橋樑的對話機制」、「使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等自然法則之前提(即因果自然法則之知因果)」及「為因應此衝撞,基於弦道自然法則而來之協議、調解或調處方案」,自應相互應用、配合,使天枰兩端或多端的弦力,維持和諧之狀態。
換言之,弦道自然法則中的弦力,並非是傅柯所說的權力;其所說的權力,只是弦上之一點或弦,與社會結構適當結合而已。
5.弦道契約論
(1)緣起
國家,實為錯綜複雜,且交錯糾結的《眾弦》,所構築而成。
其中,弦之兩點,可為個人或組織或組織職務,更甚者,國家或地球自然環境內,為共同利益或目的,合作形成之群體(例如每年南遷至台灣渡冬的冬候鳥,其等為了能順利度過延途之各種困境,爰由同一種鳥類或數種不同種鳥類,組成雁行等飛行方式),也得為弦之一點。
至於此弦之另一點,在國家部分,則為個人。即國家與每個人,均獨自連成各自的一弦。
而國家與個人所連成之弦,其屬性,為弦道契約。其為個人,基於保護自已之目的,以犧牲某些自由及權利,來換取國家之保護,而與國家所約定之契約。
此契約,在累世因果心法內,謂之弦道契約。
(2)弦道契約之成立
國家與個人間之弦道契約,從個人出生,並取得該國國籍之時,就成立。
(3)弦道契約之基本內容
國家與個人間弦道契約之?容,即國家及個人等雙方權利與義務,除人在因綠合和而成(即出生)之時,就有先法律而存在之自由、生存、平等、幸福、人性尊嚴、人格等自然權利外,須由各自然法則及其內涵來確認。
故A.雖以該國現行法律架構為原則,惟個人仍得基於各自然法則及其?涵,要求國家調整、平衡弦道契約之內容。
B.國家對所有之個人,均須平等。
C.國家對個人之自由及權利,須予以保護(例如建立制度性保障等),而個人須用部分自由及權利,與國家交換對等之保護。
D.個人與個人、佪人與組織或組織與組織等之不和諧,國家是否介入?國家須以守一、洦汘、多元等各自然法則及其內涵,去思考及建構,什麼樣的社會規範及對話機制,使天枰的兩端或多端,維持某程度的和諧。
而在此過程,須允許並建構適當之程序,給予人民對等參與之機會。
(五)秩序自然法則下之因果自然法則
1.混沌因果及因果自然法則之緣起及承認
宇宙太陽系內,地球與太陽維持一定距離,乃因地球公轉產生離心力,太陽對地球之引力,兩者平衡之結果。
又地球自然環境及人世間中,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乃大部分人,可顯見之共同現象。
另外,人身上,疾病之產生,在人類有限的智慧下,也有小部分可知其因果(大約5%),故知因果部分,才能對症下藥。
換言之,因果,是宇宙內、地球自然環境內、人世間及人身上之共同現象,得依五大準則,承認為自然法則。
但人肉眼、人類智慧及科學技術等,仍有限,尚有95%左右,未能探得其因果,常有啟因非果(啟因但非預期之果或啟因,但果由他人所承受)之情事。
故除承認因果自然法則外,更應承認「混沌因果」。
只是「因果自然法則」之內涵,可知為「有此因故有彼果」及「因是果;果也是因」等。
至於混沌因果,則只有名詞,用來解釋未能探究之部分,其?涵則闕如。
2.因果自然法則之應用
因果自然法則之內涵,乃在於「有此因故生彼果」及i因是果;果也是因」等,而且人得知因果之部分,仍屬非常少。
故在應用上,則著重於人世間之「知因果」及「知因果主因果」「知因果了因果」「知因果不落因果」「知因果不昧因果」「知因果塑因果」「知因果不涉因果」及「因是果;果也是因」等小道因果論之諸層次上。
至於是否得與弦道、守一、??及多元等自然法則,搭配使用?答案應該是肯定。
蓋在使用弦道、守一、??、多元等自然法則於人世間前,本應知所欲規範或處理者之所有客觀事實及來龍去脈(即知其因果),始能適當應用守一自然法則之「統一、平等、平衡、調節」、??自然法則之「適當、滋養」、多元自然法則之「尊重包容多元、滿足多元」及弦道自然法則之「兩點連成弦、弦與其他萬物萬事適當結合」等,做為天枰之支點,使天枰之兩端或多端,維持和諧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