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14年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一名雇員龔玉鳳,因涉嫌詐欺,最近因病過逝(被告死亡),台北地方法院,在收到家屬陳報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後,裁判公訴不受理結案。
龔玉鳳於14年前,在法律界招攬3組互助會,並且擔任會首,每會1萬元。但龔玉鳳以「冒標方式」,「詐取」司法同仁的會款,金額高達2、3百萬,同仁一狀告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並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將龔玉鳳提起公訴。但就在檢察官起訴的同時,公懲會連夜通知龔玉鳳到辦公室蓋章領走退休金。
案子在審判期間,龔玉鳳因罹患癌症,並以此為由,多次拒絕出庭,還不停請求被害人不要逼她,這病一拖就是14年,許多被害人因為同情,對於這件案子是否有在進行也不太追究,案子也拖了14年。龔玉鳳於去年12月25日病逝,台北地院因此做出「不受理公訴判決」。
<相關法律>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助會冒標,係偽造會員之名義及意思,冒標有出具之標單(文書之一種)載有被冒標者之姓名及金額,因此,冒標為偽造文書】。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冒標的目的,係為詐取會員之標金;因此,偽造標單為詐術之方法】。
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
【冒標所用之標單,係為詐取會員結果之方法,應從較重之罪處罰,依罪質而論,偽造文書之侵害公益性較重,依偽造文書論處】。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
【被告死亡,無訴追之對象,將來亦無處罰之主體,於偵查程序中,應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
期間者。
四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
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被告死亡,無審判之對象,將來亦無處罰之主體,於審判程序中,應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