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餐廳大火,百坪商店付之一炬....
台中縣大雅鄉發生一起餐廳火警,雖經大批消防人員奮力搶救,然而佔地百坪的商店隨火付之一炬,所幸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起火原因仍有待消防局調查。
<相關法律>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故意性之失火,發生公共安全上之具體危險者,應依公共危險論處】。
【失火的法律文字,有過失的涵意。因此,應注意而不注意之失火,仍應負起公共危險罪責】
【台中惠而康餐廳、台北論情西餐廳的大火,就是一個失火涉及公共危險罪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