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關說的不利益禁止的法律觀點看法
禁止不正當場所的飲宴應酬,與賄賂經濟上不法對價滿人慾望構成犯罪問題,應從以下來看:
(1)裁量權的選擇事先確定才是滿人慾望要件,飲宴應酬事後的裁量權選擇,是在是否影響職權行使獨立判斷的切割。
(2)滿人慾望的不法對價,是否與裁量權行使主觀上預期不法利益相當,或是只是履行被動公益或職務上被提醒利益與義務之判斷。
(3)賄賂的行賄是要求公務員為直接或間接違背職務之行為,其前提是行使裁量權的不當之不法始足構成,茍無上級法院(公懲會?)認定「裁量權選擇輕重之不法」,尚難在法律上逕自採認因請託關說的飲宴應酬,在職務行使上受有實質影響(權)力的利益衝突之可罰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