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不是契約侵權行為構成看法
(1)因為人民對於法律的無法充分理解,通常在消費者定型化契約的認知上,如果不認定廠商帝王條款,就會成為消費者締約過失,而實際上也因為弱勢無法受到保護,而無法有審查及議約能力,造成締約過失無法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求償甚至喪失權利可能。
(2)故意或過失責任不得事(預)先免除,指的是雙方事先的已知共識責任問題,以免影響交易之善意第三者,而侵權行為構成不是屬於事先預知的締約過失責任免除,在事後的主張適用的。
(3)締約過失是否以事後預知損害的可能始足以構成侵權行為,從法條規定上顯然是肯定的,所以無法預知的情事變遷是無法作為締約過失事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