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異動)申報國外洗錢問題
(1)國外不處罰洗錢行為時,但國內處罰時是以異動申報作為處罰依據的,而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二親等,是否包括子女配偶的「法律推定身份」,而不是直接血緣身份是有爭議的。
(2)CRS國際防洗錢財產申報,臺灣自2019年開始的銀行申報內容,是納入公務員財產申報內容的,而2019年以前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於公職人員的政治獻金或收入,也是納入(異動)財產申報內容,因為財產減少疑似洗錢可以沒有交待嗎?
(3)未稅或待稅贈與或信託二親等親屬財產,依據財產申報定義是屬於履約債務,當然應該納入財產申報內容以防止洗錢或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