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影響力可以參與重劃獎金分配嗎?
(1)法令規定沒有資格分配之人,可以法官創造法被討論是否成為有此資格,並且成為收取違法佣金賄賂,而不是重劃獎金的矛盾嗎?
(2)最高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對於最高法院創造「實質影響力說」見解可以挑戰嗎?或是對於「創造法令實務問題,可以作為未具理由之違背法令非常上訴」嗎?還是只是最高法院「再審」事由?沒有統一法令見解的判例下,是可以再審還是非常上訴呢?
(3)最高法院三審法律審定讞判決,實務上只有大法官解釋或非常上訴可以救濟,如果「再審」駁回就等於終局判決,那麼再非常上訴或大法官解釋,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箝制最高法院的獨立審判憲法權力嗎?那這樣如何尋求最後最高司法救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