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增資購置不動產設基金會需要迴避嗎?
(1)是逐年捐贈基金會款項,以一次捐贈會計的財務處理的錯誤嗎?(2)因為一次捐贈使得以後分次減稅捐贈喪失資格時,能否因為錯誤或合法選擇權爭議,而認定為逃漏稅?(3)GAAP及新公司法對「期中增資」,是否列入管理並無硬性規定,也可以是保留列入投資「基金會持有股份」?而享有法律上特殊身份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