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物在政府採購法地位的看法
「宗邁」恐停權…建築界連署 籲修採購法 | 財經焦點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981973
(1)具有景觀或文化價值者,屬於著作權著作物勞務委託設計者,其「設計觀念出於機關要求而構成狹義原始【具體】(共同)著作物者」,因為機關採購行為無法利益衝突迴避,所以應該以剩餘著作權開放公開招標。
(2)完全由選案徵選建築設計圖,因為土地面積及獎勵容積率限制,只能以設計圖本身藝術景觀價值比案判斷。至於涉及獎勵容積率多寡及回饋,涉及採購建造成本而較低者,則涉及公共工程最低標,與BOT固定土地面積的標案,在不同適用的標案比價公有財產與權利金利益比較問題,而不是由承攬者決定適用建築師建案的問題。
(3)國際性建物招標規格與標準,是否需要「特殊資歷建築師優先」,其適用者條件與資格認定又為如何規定?才能決定國際級特殊建物招標採購經費預算與辦法,而不是採用最低標,或是由得標建商自行遴用特定建築師,才不會因為最低標預算影響工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