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圖片及著作使用看法
(1)律師不得為廣告招攬行為,在比較公益廣告與著作權法使用上,似乎傳統見解會有點落伍了。而一般人使用作為網路商業使用者則是不許可的。
(2)「改作」有幾種型態:
【1】增加圖片上的文字創作,但在公益外是不得損害原著作人格權的。
【2】修改圖片:商業使用者不得影響原著作權商業利益為原則。
【3】原創意使用:因為圖片抽象意念為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的程式或軟體等表達時,是原表達範圍外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3)「合理使用」在著作物上,應該僅限於比較與表達使用用途,而不是作為著作主要部分或違反著作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