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自由裁量權在國際法審理及管轄權的看法
(1)法律選擇適用與拒絕適用的正當權力賦予,與司法判例的「違法裁量判例定義對法官廣義效力」的擴大適用。
(2)法律競合理論不是只有實體處罰法律的處罰規定的選擇,還有刑事訴訟程序法的偵查及審理選擇適用裁量權,例如:國際刑罰的牽連管轄權,對於實體犯罪構成結果地管轄,是否在部分及階段行為尚未構成管轄權要件下,在國際刑罰只能以外國犯罪的餘罪處理,而不是全部要件管轄權來看待,否則就需要討論這些相關管轄權法律規範問題了。
(3)國際刑法規定是否屬於法律競合適用,在大陸對台胞國際詐騙罪管轄權國際(程序)法基礎上,其處罰是傾向適用較重刑罰刑度而不是管轄權本身的話,那麼要求臺灣立更重刑罰是否屬於國際法管轄權的必要性上,顯然不會是大陸一中管轄原則的選項,而此時只有「國際刑罰也適用法律競合可以解釋國際(刑)法原則」,而在臺灣CRS反洗錢犯罪作業就需要好好重新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