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包括勞運與勞權嗎?
(1)勞基法「權利糾紛主張」,是「形成權」還是「請求權」,是憲法所謂「財產及廣義權利的保障」嗎?
(2)勞運因要求回應構成妨礙雇主自由嗎?
【1】雇主拒絕回應走人被阻,是妨礙行使權利還是人身自由?沒有實質拘束力或毫無其他方式排除之下可以論處嗎?
【2】新勞基法「勞資協議是【準行政處分】」,沒有這個前提無法取得勞動主管機關的「有效行政處分」,以及行使行政訴訟的法令基礎權利,而勞動契約書內容也因為無違法事證,民事訴訟會理由不備被形式駁回確定,而因為一事不再理法律規定而完全無法救濟,這是勞動基本權利保護嗎?
【3】如果沒有「形成權訴訟保障權利」,而是「資方被賦予妨訴權利,而使得勞基法修法歸零」,試問這樣的勞權還要受司法迫害嗎?
(3)正當防衛的請求法院救濟,但勞基法卻排除任何救濟法律方式,且形成法院根本無法受理審理的違憲立法、矛盾及勞權侵害,試問政府誰來負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