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跟大陸爭跨國電信詐騙司法管轄權不煩嗎?
(1)臺灣一中憲法是否乾脆指定移轉管轄讓大陸滿意,也讓92共識落實,也打破治權不及於大陸的神話?
(2)國際電信詐騙屬於服務貿易詐騙類型,其管轄權其實通例是屬於「消費地」,而「消費地」是定義「送貨地」或「訴訟賠償地」?是二岸服務貿易協議或契約約定問題,而二岸是準用國際私法以原就被管轄權規定原則,試問是在國際法定義管轄權,還是一中92共識二岸服務貿易管轄?
(3)外國在二岸同時主張管轄權時,是家醜外揚國際法化,是以「消費地」爭議管轄權下的決定,那麼二岸服務貿易協議不就國際法化了,那臺灣也沒什麼好說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