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都更還要多數同意嗎?
(1)繼承登記「公同共同」時,所謂全體同意是基於共同利益,還是個人利益法律或法理考量?
(2)民法第827條第2項「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3)都更法律得特別規定排除多數決。
(4)民法第823條第1項的依據使用目的不得分割,在都更時仍然可以適用,當然是「維持公同共有關係使用目的,在法律或習慣下所許可的」,而同條第2項及第3項「重大(都更)事由」契約,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不得逾5年規定,是否屬於「【得】強制分割條件,包括分割提存等,而不是多數或全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