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與「聲明書」對「92共識」的區別
(1)在契約要有(口頭)承諾才成立,但是對於特別約定要件則要承諾加書面憲法特別授權,尤其是屬於憲法權力本身時,所以臺灣憲法增修條文是否「空白授權【92共識】」才是憲政問題,否則只是「聲明」而已。
(2)「聲明」在沒有憲法明確授權下,增修憲法與二岸條例是限制性政策,所以只是政治人物的默契,而不是違反二岸條例的任何形式契約書,否則就要修憲或修法。
(3)「一中原則」不是國際法,所以不是單方面接受國際法效力,或只是(可以)拒絕聯合國民族自決問題,這才是大陸一直強調「中華民族甚至國族文化」,而拒絕臺獨國族文化形成的主因,而「接受是否就是承諾」的國際法爭議就此發生而無效,否則「92共識」最多只是「聲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