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攸關三萬多名考生的權益,今年在高雄考區爆發了電子舞弊案,檢調單位已約談幫忙作弊的槍手,並查出這是個舞弊集團,一年多來,涉嫌幫助兩百多名考生,在國家級考試中作弊。考選部表示,如果作弊行為查證屬實,就算是現職公務人員,一律撤銷資格。
<解析>
考試作弊是一種使結果出現不公平、不正確之高度違背道德主觀意圖行為,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指直接按考試法規定而舉辦之各類考試,例如為甄取公務員而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專門技術職業人員資格測定之特種考試、檢定考試。若係依其他行政命令而舉辦之考試,縱屬定期性之大規模考試,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或公費留學考試,非屬本罪。
凡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均構成「妨害考試罪」,如夾帶小抄、冒名代考、偽造應考資格(另構成偽造公文罪)、考前事先取得試題、於閱卷時故意給高分或低分,乃至於竄改(利用電腦竄改)試卷成績,均屬之。
「妨害考試罪」之行為,已出現考試不正確之結果,即與原來正常狀態下舉行考試所得結果不相一致者,為既遂犯;即便未出現不正確之結果,亦得以未遂論。而謂不正確之結果,指應錄取而落榜,或不應錄取而上榜者,即使於錄取人名單並無影響,而僅變動其名次者,仍構成本罪。
至於,參加非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作弊,得視行為之態樣,分別論以「偽造文書」(偽造應考資格)、「事先取得試題」(竊盜罪、洩漏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