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身為律師,最近做出了很多令社會難以置信的示範,連律師都集體建議撤銷陳水扁總統的律師資格……。
身為一國之君,全國政府官員之首,陳水扁總統備受爭議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不只是損及個人聲望而已,確有可能形成公務人員起而效尤之事。
就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乙事,第一夫人吳淑珍公開穿戴的珠寶,因未按規申報於財產清冊,對於監察院的調查,卻以「係向友人所借,因涉及個人財產隱私,不便說明」為理由,拒絕提供資料。監察院對於這樣的理由,頓時也不知該如何處理,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表示,法律對申報人不願提供資料,沒有明確規範,近日將行文法務部,是否可以此推定珠寶為申報人陳總統所有,認定陳總統漏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真的沒有明確規範嗎?監察院的說法若果真如此,豈不讓有心漏報的公務人員有機可循?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受查詢之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虛偽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法在眼前,監察院的說法與作法顯然是在「推事」(將責任推給法務部)
「占有」是我國民法上對於動產之物所有權之客觀狀態認定,誰占有實物,客觀上就認定該物為占有人之所有物。所以,有實據可證曾經被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穿戴過的珠寶,客觀上已認定為屬吳淑珍女士所有;至於,「係向友人所借」之辯詞,在無借用人出面說明之前,只能算是「幽靈抗辯術」(陳水扁總統很懂的),就是將問題丟給一個無法求證的辯詞,不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用過必認定為占有,無人異議者,進而認定為所有」。
所以,監察院或許不太懂法律,但是法務部人員可不能閉眼瞎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