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者,如以否認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人為被告,即不生被訴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問題,不能以其非法律關係之主體即謂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按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即為適格之當事人。當事人之適格為訴權存在要件之一;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者,如以否認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人為被告,即不生被訴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問題,不能以其非法律關係之主體即謂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本院27年台上字第1964號、40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例意旨參照)。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