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區段徵收審議機制
內政部 函
107年8月27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5021號
要旨:精進區段徵收審議機制
說明:
一、為有效縮短區段徵收案件審議時程及消弭外界質疑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簡稱都委會)與土徵小組權責重疊之爭議,爰在未違現行法令規定及減少審議事項,並恪守審慎審查開發必要性之原則下,區段徵收審議機制將由現行3階段整併為2階段。整併後區段徵收審議機制之作法如後附件。爾後區段徵收案件,需地機關於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時,應一併就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提出自行評估檢覈表。土徵小組將併同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出具體建議意見予都委會,再由都委會就建議意見中涉及都市計畫部分予以具體回應及處理,後續需用土地人於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將開發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報請本部核定時,除尚有都委會未處理之建議意見或情事變更,仍需由土徵小組釐清外,則由本部審核後逕予核定,毋需再提土徵小組審查。
二、另新制審議程序施行後,僅適用於尚未完成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之開發案,至已完成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之開發案,仍依現行之機制進行審議,併予說明。
內政部107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5021號函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413&mcid=6298&qcode=2)